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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清大樓案勝訴 國產署︰續追討救國團不當得利

2017/02/11 06:00

國產署追討志清大樓事件簿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對於最高法院判定救國團占用「志清大樓」應返還國有確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昨表示,當年志清大樓由教育部及榮工公司出資興建,救國團並無使用權,這個案子勝訴確定「當然高興」,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依判決內容要求救國團騰空返還房地,並追討不當得利。

將要求騰空返還房地

救國團總部所在的「志清大樓」位於台北市松江路,為地上十四層、地下三層的建物,民國六十九年由教育部與榮工公司出資興建,教育部編列預算五千萬元,興建完成後,教育部持有產權萬分之五五九七,但由救國團使用部分樓層至今。

目前救國團使用志清大樓一至五樓、地下一、二樓,其中一、二樓由救國團等三家公司一起使用,其餘樓層由中央社及榮工公司使用。

教育部九十四年將持有的志清大樓產權移交國產局(國產署前身),國產局認為,志清大樓由國家出資興建,部分產權登記「中華民國」所有,救國團沒有合法使用權,因此於九十九年底提告追討。一○二年十二月,台北地院判決國產署敗訴;一○四年十二月,高等法院判決國產署逆轉勝訴,最高法院昨判決國產署勝訴確定。

救國團佔用志清大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追討租金,最高法院判救國團敗訴確定,除了返還土地外,另須給付5138萬元租金。中國青年救國團位於志清大樓內,圖為志清大樓外觀。(記者簡榮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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