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休假上限115至116天無法源依據?內政部回應了
行政院人事總處以全年休假上限就是115至116天,來安排隔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不過,卻沒有法律授權。(資料照)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行政院人事總處每年依據全年休假上限115至116天的限制,制定隔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本報上午報導指出,由於相關附帶決議已失效,該限制至今沒有法源依據。內政部今(12)日下午回應,現行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是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該辦法為職權命令,屬有效法規;同時提到,在相關法律完成立法前,該辦法仍屬全國所應遵循的依據。
本報上午報導,全年休假上限僅是立法院2000年修正通過「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的附帶決議,附帶決議無法定拘束效力,加上原條文2022年已修正,附帶決議已消失,而內政部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也未規定全年休假上限的規定。官員受訪未否認,但仍重申,「115至116天是政府一貫的說法與主張」。
對此,內政部說明,現行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是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該辦法為內政部職權命令,屬有效法規;並指出,立法院2000年6月30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修正條文之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配合公務員自2001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週休二日,調整國定假日及紀念日之放假,使全年放假之總日數達115日至116日。
內政部指出,目前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共計11日,合計週休二日後,已達立法院附帶決議的上限,且為內政部歷年來會商政府機關及工商團體的共識;另依法務部2002年4月1日法律字0910010998號函令解釋,職權命令於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宜有保留之必要。
內政部表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事項,是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尚非對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有所限制或剝奪。基於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及民俗傳承的莊嚴意涵,以及社會生活之需要及整體經濟秩序的維護,於相關法律完成立法前,本辦法仍屬全國所應遵循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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