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營擬修法調高罷免門檻 內政部:應視社會共識審慎衡酌
藍營擬修法調高罷免門檻 ,根據內政部最新送交立法院報告表示,罷免投票時選民同意、反對或中立不投票,均為對罷免案通過與否的表態,至於是否再修法增列罷免案要件,「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記者李文馨攝)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國會擴權法案引發朝野對立,為因應可能罷免潮,藍委許宇甄等人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罷法,擬調高罷免難度。根據內政部最新送交立法院報告指出,考量民意隨不同時空環境變動,於罷免投票時選民同意、反對或中立不投票,均為對罷免案通過與否的表態,至於是否再增列罷免案通過要件,「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國民黨立委許宇甄、徐欣瑩、蘇清泉等人提出的草案,主要針對罷免條件與難度進行修法。在罷免條件部份,現行條文為「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提案將「不得罷免」修正為「不得為罷免之提議與連署」;另將罷免門檻提案增列「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
對此,內政部表示,現行公職選罷法有關罷免各項門檻規範,是基於避免門檻過高限制人民行使罷免權之考量,由立委於2016年12月14日提案修正公布,將罷免提議、連署門檻,分別由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13%」調降至「1%」、「10%」;通過門檻則由「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分之1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2分之1以上者,均為否決」,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
報告續指,考量民意隨不同時空環境變動,於罷免投票時選民同意、反對或中立不投票,均為對罷免案通過與否之表態,針對罷免通過規定,是否再增列「罷免有效同意票數須多於被罷免人選舉得票數」要件,以調高通過門檻,應視社會共識程度,審慎衡酌。
另,針對公職選罷法第75條規定不得對就職未滿1年之公職人員提起罷免,其立法意旨在避免恣意濫用罷免,其「就職未滿1年」是指不得啟動罷免程序?或是不得產生罷免結果?是否應修法明確規範?
內政部表示,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同法第76條第1項並規定,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1人,填具罷免提議書1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1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1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是依前開規定,公職人員罷免案之提議,須待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始得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相關規範應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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