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六福村東非狒狒條款 保育動物逸失圍捕費用由飼主負擔
去年六福村東非狒狒逃跑,最後被槍殺死亡,引發全民關注,行政院院會今(15)日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圍捕費用由飼主負擔之規定,並加重未通報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15)日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刪除現行例外得使用獸鋏的規定,全面禁用,此外,去年六福村東非狒狒逃跑,最後被槍殺死亡,引發全民關注,因此修法也增訂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圍捕費用由飼主負擔之規定,並加重未通報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
農業部表示,獸鋏因會造成誤觸動物的嚴重傷害,「動物保護法」已明文禁止獸鋏之製造、販賣及使用,且不論是農民防治獸害或是原住民族狩獵,均有其它工具可替代,實務上亦已極少使用,因此修法納入相同規範,全面禁止使用獸鋏。
農業部指出,鑑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圍捕,可能造成國家社會資源耗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增訂飼主通報義務、圍捕所需費用由飼主負擔之規定。另因圍捕過程可能引發社會及民眾之不安、恐慌,甚至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加重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之罰則,以防範類似案件一再發生。
此外,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肯認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利及環境生態保護均為憲法所保障之重要價值及法益,應力求其平衡;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倘為非定期性、無法事前預知之申請,應有多元彈性措施,以尊重其傳統狩獵禁忌、貼近實務需求,故增訂原住民「非營利自用」狩獵之要件,以及如出生或除喪禮俗等狩獵需求之(事後)「備查制」。
依現行規定,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未經申請許可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應處行政罰鍰;但若未經申請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卻無明文規範,導致以往偶有原住民因此受司法追訴及判刑。
農業部說明,原住民狩獵文化權利既受憲法所保護,實有必要針對未經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明訂其行政罰,避免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狩獵行為課以刑責,並兼顧野生動物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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