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沒有「即時抗告」制度! 被告交保就可趴趴跑
代力量前黨主席徐永明(左圖)及立委趙正宇(右圖)交保,外傳檢方不服提出「即時抗告」,但事實上,我國並沒有此種制度。(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6名前、現任立委涉賄案,認為犯罪嫌疑重大,1日向台北地院聲押禁見,北院2日裁定趙正宇100萬元交保、4日裁定徐永明80萬元交保。外界質疑,北檢提「即時抗告」,但到6日才正式提交抗理由書,這段期間2名被告交保在外趴趴跑,是否有串證、滅證之虞?不過真相是,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根本沒有「即時抗告」這種制度!
趙正宇2日交保後,即傳出北檢提起「即時抗告」,惟翻遍刑事訴訟法,均查無「即時抗告」字眼或相關用語,一名檢察官表示,所謂的即時抗告,應是北院裁定交保當下,檢察官當庭提起抗告,事後再補抗告理由書,如此操作,院方可以不用把相關卷證交還給檢方,而是等到收到抗告書之後,直接把卷證移給高院審理,減少繁瑣的證卷移送程序。
事實上,過去立院確曾研議修「即時抗告」,也就是檢察官當庭提起抗告後,法院即使裁定交保,也應留置被告24小時,暫時不讓他出去,等到二審的裁定出爐,再執行最終的強制處分結果。但經過激辯,學者與部分實務界人士認為此舉有違人權,最後不了了之。
一名檢察官指出,在開羈押庭時,檢察官為了說服法官准押,會當庭提示所掌握的關鍵證據,可想而知,被告同時也會知道檢察官手上有什麼不利於他的事證,故一旦獲得交保外出,很可能就會湮滅相關證據並勾串證人,不利挖掘真相。
但另一名檢察官表示,即時抗告只是事後輔助的程序,最重要的還是前端證據的蒐集要完備,亦即檢察官如果決定向法院聲押被告,就要有信心能以手上擁有的證據說服法官准押,如果事證不足讓被告交保,那是檢察官蒐證與舉證的問題,不應歸咎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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