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落單女拖到樓梯間性侵爽錄影 色男辯喝酒誤事
2025/01/01 20:53
陳男坦承性侵,辯稱喝酒誤事,法官依錄影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7月徒刑。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陳姓男子到餐酒館喝酒,發現甲女落單,在停車場襲胸強吻,還拖到樓梯間性侵,拿手機錄下。老闆接獲男客告知趕到並報警,陳男在甲女要求下刪除影片。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不諱,辯稱喝酒誤事,法官依錄影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7月徒刑。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2023年11月間到餐酒館喝酒,凌晨4點多要離開時,發現甲女在停車場等男友來接,竟上前摸胸、親吻,甲女抗拒,但因不想滋事,跟著陳男進到1樓電梯前。
陳男竟將甲女拖到樓梯間,脫掉她外褲和內褲,指侵及得逞,還以手機錄下。甲女反抗一直喊不要,等電梯全姓男子聽到聲音查看撞見,上樓告知餐酒館董姓負責人,董男趕到樓梯間,甲女向他求援,請他報警。
陳男在偵訊、審理時都坦承不諱,且有電梯監視影像,甲女內褲和陰道也採集到陳男DNA,但他辯稱當天被灌酒,喝酒誤事。
法官認為,陳男在強制性交時,尚可同時操作手機錄影,證明當時意識尚屬清醒,且在發現有陌生人經過樓梯間時,趕緊停止性侵的動作,顯示並無因先前飲酒而有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降低的情況。
法官認為,陳男所犯加重強制性交罪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攝錄甲女影像檔案在當下已應甲女要求刪除,並沒有外流跡象,審理時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且有意願與被告和解,犯後態度尚可,若判7年以上徒刑有「情輕法重」之憾,因此判決陳男有期徒刑3年7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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