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控無權占板橋等國有地 更一審判中廣還須賠9827萬
交通部指控中廣無權占有板橋等國有土地,之前已判中廣應支付不當得利3171萬多元確定,高院更一審再判中廣還須給付9827萬多元。(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廣公司無權占有國有的新北市板橋區8筆土地,及八里區10筆土地,經交通部興訴獲勝訴確定,但中廣遲未歸還仍無權占有,被要求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高等法院前年判中廣應支付不當得利共1億4585萬多元,上訴後,最高法院將八里10筆土地、板橋放送所部份,判決中廣應賠償3171萬多元確定,其餘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判決中廣還須賠償不當得利9827萬多元,可上訴。
交通部起訴主張,位居精華地段的板橋區8筆土地,面積有4800多坪,目前市價不貲,原本為交通部台灣電信管理局等機關管理,為國有土地,中廣卻於1981年擅自將管理機關變更為中廣,進而於1985年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中廣。
交通部也指出,中廣公司因須興建八里電台,由交通部為中廣徵收八里區10筆土地,應由國家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人卻於1971年、1975年間被登記為中廣,已判決應返還國有,卻仍無償占有,因此,中廣應就佔用板橋8筆土地、八里10筆土地,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台北地院判決交通部勝訴,中廣應就板橋8筆土地給付交通部不當得利1億2349萬1628元,就八里10筆土地部分,給付交通部2425萬5993元。中廣不服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交通部針對板橋8筆土地、八里10筆土地提起訴訟,法院已認定土地為國有,應支付無權佔有的不當得利,經重新計算,判決中廣應分別支付交通部1億2191萬多元、2393萬多元,共1億4585萬多元。
上訴後,最高法院判決認定中廣就板橋8筆土地中板橋放送所、八里10筆土地的不當得利分別為778萬多元、2393萬多元,共3171萬多元確定,將中廣無權占有的板橋8筆國有地,自2009年12月至2015年6月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廢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中廣無權佔有新北市板橋區8筆國有土地面積共4800多坪,其中地上物有120多坪,依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5計算租金,判中廣應支付不當得利9827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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