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致死等重罪 無限期追訴
2019/05/11 05:3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加重虐童刑責,還規定未來犯下刑度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之罪,並發生「死亡結果」者,司法機關的追訴權不再受原本30年時效限制,修正為可無限期追訴,包括殺人、傷害致死及昨天通過的虐童致死等罪都適用。
本次修法為歷來第二次調整追訴權時效,早年犯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罪犯,追訴權時效僅20年,2005年修法延長至30年,但犯罪者只要拖過30年不落網,司法機關仍無法再追訴。
為符合社會期待,昨三讀通過在刑法第80條中加上但書,上述犯罪雖仍是30年追訴權時效,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也就是未來犯下這類重罪致人死亡,不管逃多久,只要有生之年被逮到,都受法律制裁。
劉邦友、彭婉如命案均適用
立院院會昨一併三讀通過「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修正案」,明定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的案件均適用新法。前法務部長邱太三推動此修法時曾說明,發生在1996年的劉邦友命案與彭婉如命案雖僅適用舊法20年追訴權時效,但加計四分之一「依法停止偵查時間」後,要到2021年才會罹於時效,故這兩案也適用新法。
至於林(義雄)宅血案與陳文成命案是否適用,法務部稱不便探詢個案,僅表示檢察官若持續偵辦就不計入追訴期,追訴期若累計未達20年時就適用新法。立院院會昨也修正刑法傷害罪章部分條文,將傷害刑責從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過去聚眾鬥毆未造成死亡或重傷案,在場助勢未出手之人僅被處3年以下徒刑,本次加重至5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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