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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財物 最好有書面、具體婚約

陳男稱以結婚為前提,按月匯款十萬元給蔡女還房貸,分手後提告追討,法官判不得討回定讞。(圖為帳戶匯款示意圖,與本案新聞無關,記者王俊忠翻攝)

陳男稱以結婚為前提,按月匯款十萬元給蔡女還房貸,分手後提告追討,法官判不得討回定讞。(圖為帳戶匯款示意圖,與本案新聞無關,記者王俊忠翻攝)

2018/11/06 06:0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律師江信賢建議,以結婚為前提的男女朋友間贈與財物,最好有書面或具體婚約做為保障,以免日後感情生變,雙方翻臉不認人,落得人、財兩失困局。

江信賢表示,一般司法實務上,男女朋友交往時送名車、鑽石等禮物的行為,如沒有具體、明確的婚約(如訂婚儀式或約定何時將結婚等),法官通常會認定這是男女交往時的單純贈與行為,「起手就不能回頭了!」

江律師認為,如贈與對方財物是以未來結婚為前提,那最好在贈與時留下具體事證。

贈與的一方也可明確向受贈的一方表明「如未來數年後,雙方未能結婚,這些贈與的錢須全數(或部分)歸還」,雙方如對此達成合意,江信賢說,這種附帶條件的財物贈與,對受贈方較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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