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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者保護法草案 擬納媒體受理

昨天舉行的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由交大科技法律研究院副院長林志潔(中)主持。(記者吳政峰攝)

昨天舉行的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由交大科技法律研究院副院長林志潔(中)主持。(記者吳政峰攝)

2018/01/13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草擬「吹哨者保護法草案」,最大變革是將受理檢舉單位,從原有的檢、警、廉、調、監察院等公家機關,擴大到民意代表及有營業登記的媒體,立法觀念新穎,昨在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引發討論。

根據草案,公部門可向單位長官或首長、監察院揭弊,私部門可向主管或負責人、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至於司法機關、民代、有法人登記的民間公益團體與有公司登記的媒體業,則可同時受理公、私部門的揭弊案件,但排除「名嘴」、「個人工作者」、「公民記者」、「資深媒體人」與社交群組,依法揭弊者應先向單位或司法機關檢舉後,再向媒體、民代檢舉,以避免不實揭弊造成損害。

草案中還明定,法案保護對象並不包含「政務官」、「軍人與情報人員」,前者因任期本不受保障,後者因業務涉及國家機密,應另向特別指定機關揭弊。

此外,目前公務員若涉貪被判刑,即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法務部草案擬讓成為揭弊者的涉貪公務員有機會復職,俗稱「戴立紳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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