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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國賠法修正草案 法部列出六大重點

法務部說明國家賠償法的六大重點。(記者吳政峰攝)

法務部說明國家賠償法的六大重點。(記者吳政峰攝)

2021/09/02 17:2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家賠償法」1981年施行以來,只有前年為了配合開放山林政策而微修,考量現今環境跟以前已有重大改變,行政院認為有大幅檢討的必要,2日通過修正案,把原本的17條遽增到43條,包括放寬司法官國賠的門檻,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2日列出6大重點。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是國賠法首次全案修正,通盤檢討現行國賠法僅17條且未分章,密度不足,本次修正草案共增加到43條,並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及「附則」4章,體系明確、適用清楚。修正方向包括「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二大面向,共有六大重點。

首先,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的定義,讓法律適用更明確;另修正國家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有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且包含國民法官,降低人民向司法官請求國賠的門檻。

其次,為保護國賠請求權人的時效利益,草案增訂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時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讓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即可適用時效中斷,避免人民請求後未於6個月內起訴而罹於時效。

第三,增訂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定的相關程序規定,避免因民眾於不知應向哪一個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而產生程序上的勞費。

第四,修正案規定,只要是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國家賠償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以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

第五,明定中央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由中央一、二級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最後,為落實求償權行使,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怠於行使求償權,新法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為求償。又考量被求償者的權益及資力,增訂行使求償權前,應先進行協議並得分期清償。

法務部期盼,藉由本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後,讓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更加完備,以彰憲政法治與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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