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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上游黑心油行司機 判刑1年8月定讞

屏東縣地下油行負責人郭烈成(改名郭盈志),僱請施閔毓載送回收豬油等劣質油品,賣給強冠公司葉文祥製造黑心油,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司機施男的上訴,判刑1年8月定讞。圖為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

屏東縣地下油行負責人郭烈成(改名郭盈志),僱請施閔毓載送回收豬油等劣質油品,賣給強冠公司葉文祥製造黑心油,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司機施男的上訴,判刑1年8月定讞。圖為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

2019/05/23 15:3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屏東縣地下油行負責人郭烈成(改名郭盈志),僱請施閔毓載送回收豬油等劣質油品,賣給強冠公司葉文祥製造黑心油,更一審判郭19年4月、施1年8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司機施男的上訴,判刑1年8月定讞,但郭的部分,最高院認為更一審認定郭男只是幫助犯,恐有違誤,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

至於強冠劣質豬油案,強冠董事長葉文祥、副總經理戴啟川,最高院前年已認定二審判決,判葉、戴各22年、18年徒刑確定,其中5年、4年可易科罰金,強冠公司併科罰金1億2000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但將郭盈志、施閔毓的部分發回更一審。

郭盈志、施閔毓被控9次販賣、交付含有其他動物成分的劣質油品,幫助葉文祥等人製造黑心油,更一審判郭19年4月、施1年8月,最高法院今駁回施的上訴、判刑定讞,郭則是再次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指出,施閔毓雖有上訴,但未附上訴理由,直接駁回;郭盈志方面,更一審認定他只是強冠的幫助犯,最高法院認為郭在供人食用的原料中攙偽假冒,主觀上仍有犯意,應論以食安法「攙偽假冒罪」的正犯,更一審未詳加審查,認定有所違誤,因此發回更審。由於正犯的刑度比幫助犯還重,意即郭的最終刑期可能會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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