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佈前男友和人妻親密照 女子判賠10萬
陳姓女子不滿彭姓前男友與吳姓人妻有親密關係還拍親密照,雖簽下保密協議答應刪除,卻仍上網張貼親密照,還傳照吳女丈夫,彭男、吳女因此怒告陳女,法院依誹謗等罪判陳女拘役100天,得易科罰金10萬元。(示意圖)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女子不滿彭姓前男友與吳姓人妻有親密關係還拍親密照,揚言洩漏讓他難堪,吳女知悉告到警局,陳女簽下保密協議,答應刪除卻仍上網張貼親密照,還傳照吳女丈夫,彭男、吳女因此怒告陳女。刑事部分,陳女被依誹謗等罪判拘役100天,得易科罰金10萬元確定,高院今再判陳女須賠彭男、吳女共10萬元,可上訴。
高院判書指出,彭男與陳女曾是男女朋友,前年,陳女收回之前借給的彭男的硬碟後,發現裡頭有彭男與吳姓人妻的親密照,隨即複製備份。前年11月,陳女與彭男後來發生爭執,揚言要散布照片,吳女告到警局,3人在新竹市警察局內達成保密協議,陳女須刪除照片並保證不再散布。
不過,陳女仍不滿彭男與吳女交往,陸續在臉書散布照片及指摘2人有婚外親密行為,並評論彭男是「下半身衝動的爛男人」、「請各位注意,若跟他上過床,請最好確認有沒有拍性愛照」等話,還將照片傳給吳女丈夫。事後,彭男及吳女對陳女提出刑事誹謗及民事求償訴訟,彭男求償200萬、吳女求償100萬元。
陳女指稱,張貼內容沒有指名道姓,且彭男為有婦之夫,並任職於民意代表服務處,算是「半公眾人物」,言行舉止應受較高的道德標準檢視,言行可受公評。
高院認定,彭男受僱民意代表,並非公眾人物,而吳女不是公眾人物,也不是公人員,個人私德不足以造成大眾利益的損害,陳女所為並非善意,今判陳女須賠彭男4萬元、吳女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