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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議長賄選案 李全教更一審判4年

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18/07/11 09:49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市前市議長李全教被控涉及2014年底的議長賄選案,案子歷經一審與上訴審,李全教均被判有罪,台南高分院今天上午更一審改判李全教4年徒刑,維持一審原判決,此案可上訴三審。

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台南地院於2016年4月22日判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此案在2017年2月,台南高分院上訴審改判李全教3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今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駁回李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決。

這件曾震驚全國、引發台南市長賴清德不進議會234天的案件是李全教與共犯羅進生、卓華民共同於2014年9月11日對市議員谷暮•哈就行求賄選,李全教以「企業家贊助」、「搓退另一候選人,形成同額競選」條件,要谷暮•哈就在議長選票支持李,卓、羅在法院審理中自白犯行,是李全教有罪重要關鍵。

南檢當時起訴指李全教、郭秀珠等人以每票3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的代價向7名市議員尋求支持,雖7人全部拒絕,但檢方仍認定李全教等人「行求支持」,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李全教等人因此案遭羈押兩個月。

2017年2月上訴審宣判時,有300多名支持者聚集法庭、走廊聆聽判決,得知李全教仍被判有罪,部分支持者高喊「司法不公」、「政治迫害」、「李全教無罪」。但今天上午更一審宣判,台南高分院與法庭未見李全教本人與支持者群出現聽判。

台南高分院(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台南高分院(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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