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製造商涉詐領3620萬補助 1人羈押禁見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電動機車黃姓製造商、副總、業務經理3人未購置合格電動機車及「車電合一」的鋰電池,涉向經濟部、環保署、屏縣府、花東縣府詐領3620萬元電動機車補助款,涉詐時間長達3年餘,今約談10人,黃姓製造商聲押獲准,另黃姓副總、經理和吳姓民宿業者以3至5萬元不等交保候傳。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指揮調查局南機站,偵辦南部電動機車製造商涉詐領購置電動機車補助款,昨夜檢調同步在高市、屏縣、花蓮縣、台東縣等11處執行搜索,傳喚犯罪嫌疑人及證人共10人,鎖定電動機車製造商結合民宿業者涉及詐領電動機補助款。
檢調查出電動機車製造商黃姓實際負責人,夥同兒子黃姓副總及黃姓業務經理,明知未購置合格電動機車產品,不得申請購置補助,以及申請購置補助須符合「車電合一」要求,即購置合格的產品須使用經認可的同款鋰電池,才能符合請領補助的規定。
3人遭檢舉為能詐領經濟部工業局、環保署及縣府環保局購置電動機車相關補助,涉與花東地區車輛租賃業者、花蓮地區民宿業者共謀,由各該關係企業、車輛租賃業者、民宿業者,假意向該製造商分批購置電動機車合格產品1700餘輛。
主嫌黃姓負責人(68歲)除交付少量合格電動機車給租賃業者及民宿業者外,多數電動機車分別運回該製造商的工廠,或運到關係企業在花蓮縣吉安鄉所承租的倉庫,再指示員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關係企業、租賃及民宿業者以「供日常業務使用」或「租賃車」等名義,陸續向經濟部工業局及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府環保局申請購置補助款。
相關承辦官員誤認這些業者確有購置合格電動機車產品,核撥補助款給業者,被視為共犯的業者取得補助款後,再將錢轉匯給黃姓實際負責人指定帳戶內,檢調清查發現,自2013年起至2016年間,黃姓實際負責人以此方式詐得購置電動機車補助款高達3620萬餘元。
法院裁定黃姓實際負責人羈押禁見,掛名副總的黃男之子(35歲)及黃姓業務經理(51歲)與民宿業者吳男(60歲),檢方分別諭令3萬至5萬元不等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