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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戶辯受騙仍被訴 檢:民眾誤解刑法「故意」概念

詐騙集團常利用民眾急需用錢心態,騙取帳戶。(資料照,記者吳仁捷攝)

詐騙集團常利用民眾急需用錢心態,騙取帳戶。(資料照,記者吳仁捷攝)

2018/04/20 12:1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詐騙案最常被抓的就是人頭帳戶,人頭到案後一頭霧水,稱自己看到「可領3至18萬元...」或「小額貸款」廣告,與對方聯絡後,被要求提供銀行帳戶以利行政作業,沒想一配合就落入詐騙集團陷阱,被逮後辯稱沒有犯意,「我也是被害者啊!」但最後還是被起訴,對此,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葉益發20日解釋,這是因為民眾誤解「刑法」有關「故意」的概念。

「刑法」一般處罰的是「故意犯」,葉益發表示,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稱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稱為未必故意。

葉益發舉例,有民眾在手機遊戲裡會看到兼差廣告,廣告上寫著「可領3至18萬元...」民眾就加入對方的Line與之聯絡;對方說他是做線上博彩,需要帳戶供會員匯錢進去玩,只要配合提供銀行帳戶,1個銀行帳1期10天,每期給5000元,帳戶期滿後就會退還,租金以現金袋寄回等語。

以上例來看,依一般人常識判斷,有無可能出租一個帳戶,每月就會有1萬5000元的收入,跟出租一間房子相當? 天下哪有那麼好的事,檢警有時追問被騙的民眾,通常都會得到一個答案,就是「因為缺錢,沒有想那麼多」,但葉益發強調,刑法有關故意的認識,不會因為你沒想那麼多,就不成立犯罪的!

葉益發建議,民眾只要僅記「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太好的事,一定不會是真的!」就能避免誤蹈法網,避免不幸事件的發生。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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