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老闆性侵打工女學生 老師輔導揭惡行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已婚許姓火鍋店老闆,聘僱年僅15歲的女學生小芳當服務生,卻環抱小芳性騷擾,數天後又性侵害小芳得逞,小芳被性侵害後翌日離職並曠課,學校輔導老師會談時,小芳勉強說出被老闆性侵過程,老師轉報校方與社工,進而揭發老闆的惡行,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考量他已認罪並賠償對方和解,性騷擾部份判處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性侵害部份判處1年8月,宣告緩刑5年,條件是支付公庫20萬元,參加法治教育15場次。
判決書指出,已婚並育有子女的許男,2016年1月聘僱當時年僅15歲的小芳(化名),於經營的火鍋店當服務生,同年2月14日晚間,於2樓見小芳獨自拿餐具,突然從後方用雙手環抱小芳性騷擾,事隔8天,同年月22日晚間,許男見小芳獨自於2樓逗寵物,強脫衣褲撫摸親吻,再帶入休息室內性侵害得逞。
小芳被性侵害翌日辭職並曠課,學校老師想要輔導她,老師除了透過臉書聯繫小芳,還仔細審閱小芳的臉書,從中得知她已離職,但小芳遲至同年月26日才與老師會晤,老師一再追問她離職原因,她吞吞吐吐說出被性侵害過程,老師立即通報學校、社工,再由社工報警揭發此案。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許男願意認罪,他宣稱自己對員工的關懷,「誤轉」為男女之情,一時衝動釀錯,現已賠償對方和解,他的母親年邁,一個兒子罹患甲狀腺機能亢進疾病,妻子也有宿疾,他如入獄家庭將陷入困頓,希望能獲得緩刑,他願意付錢給公庫或公益團體,回饋社會國家。
台中高分院針對性騷擾部份,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性侵害部份,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徒刑1年8月,不過,考量許男已賠償小芳,小芳也願意原諒許男,宣告緩刑5年,條件是支付公庫20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15場次,性侵害部份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