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酒測值回溯推算入罪 一審法官認同 二審不買帳
2018/04/01 21:54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陳姓貨車司機因車禍被測出0.21毫克酒測值,檢方回溯推算陳男1個多小前酒駕上路時的酒測值超過0.29毫克以上,一審法官認同檢方見解,依公共危險罪判處陳男3個月徒刑,黃男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回溯推算入罪有瑕疪,改判黃男無罪。
陳男去年8月30日上午9時17分許駕駛大貨在潮州鎮與機車騎士發生碰撞,警方到場後於9時44分對陳男測出酒測值為0.21毫克,雖未超過公共危險罪0.25毫克門檻,但陳男卻說出他是早上8時30分開貨車上路,結果被送辦。
檢方依照刑事警察局研究數據,認為一般入呼氣酒精濃度消退率每小時平均值為0.08毫克,以此回推計算陳男1個多小時前駕車上路時的酒精濃度至少達每公升0.29毫克,依公共危罪起訴。
屏東地院簡易庭法官認同檢方回溯推算陳男酒測值超標見解,判處陳男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陳男不服,於去年底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舉例反駁檢方,指吸毒嫌犯尿檢濃度低於檢出數值呈現陰性時,縱使嫌犯自白是數日前所吸食,檢方也不會以回溯推論方式認定嫌犯尿檢濃度超標而加以起訴,為何明文規定酒測值應達0.25毫克以上門檻的公共危險罪,須以回溯推算方式入罪於被告。
合議庭認為,陳男雖自白飲酒後駕車時間,然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陳男當下酒測值未超過法定的0.25毫克,檢方應以其他證據證明陳男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但檢方所提證據,難以說服合議形成對陳男有罪的心證,依無罪推定原則,應予無罪諭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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