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取他人蜂箱4男子得不償失
2018/02/22 11:46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李姓男子涉嫌教唆他人盜取蜂箱來賣給他,而盧及2劉姓男子,為了謀小利,偷小貨車開到太平區盜取65個蜂箱,其中30個賣給李男,得款4萬5000元,台中地院判李7月徒刑(須入監),李男拒絕交出30個蜂箱,法官諭令追繳或追徵其價額。盧及2劉各判8至9月徒刑,3人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且各賠償5萬元已給付,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在104至105年間,在嘉義縣某大廟,向盧男表示他想要蜂箱,而有教唆盧等去偷來買給他之犯意,盧男透過劉及夥同另一名劉男,得知台中市太平區某山區有民眾飼養的蜂場內有一大批蜂箱,3人為了牟取利益,105年3月某日凌晨先偷一部小貨車,然後到太平區盜取私人的蜂箱,總計2車盜走65個蜂箱(含內已有蜜蜂),然後將其中一車30個蜂箱賣給李男,一個賣1500元,3男朋分贓款。
而其餘35蜂箱則暫時放置在盧男的香蕉園內,小貨車失主及蜂箱主人陸續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約兩週後警方順利查獲遭丟棄的小貨車,及在盧男香蕉園發現剩餘35個蜂箱,查出上情。
被告盧男等3人到案坦承犯行,且3人各賠償5萬元給蜂箱主人,雙方達成和解,還積極要求李男交出其餘蜂箱,以利後續和解事宜,判處8至9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但李男矢口否認犯行,也不願交出30個蜂箱,判處7月徒刑,得入監執行,30個蜂箱應追繳或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