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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交際費 外交部前官員獲緩刑但須褫奪公權

前外交部駐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林文和,被控把私人宴飲費,偽填核銷公帳,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林緩刑期間若未再犯,不必執行刑期,但須被褫奪公權1年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前外交部駐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林文和,被控把私人宴飲費,偽填核銷公帳,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林緩刑期間若未再犯,不必執行刑期,但須被褫奪公權1年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2017/12/15 11:4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外交部駐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林文和,被控把私人宴飲費,偽填美國政商人士當作人頭核銷公帳,詐領2650美元,高等法院依貪污罪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他2年徒刑、緩刑3年,並褫奪公權1年,林男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意即林緩刑期間若未再犯,不必執行刑期,但須被褫奪公權1年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林男是不服二審判他須被褫奪公權1年,而提起上訴,但因林男觸犯的是貪污犯行,應遭褫奪公權,且依法緩刑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因此今駁回林的上訴案。法界指出,此案中,因林男遭裭奪公權1年,可能影響其出任公職、及退休金。

判決指出,林文和從2014年1月22日到2015年5月8日,擔任駐檀香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副總領事(林於2015年5月9日調任為外交部禮賓司副總領事回部辦事),卻把他宴請當地非公務關係的美籍友人、台灣留學生、僑胞及其他駐館到檀香山出差、參加講習或觀光旅遊人員的費用,以公帳報銷。

林男把多名美方政商人士的姓名、職銜,偽填在駐檀香山辦事處處務日誌,製造與對方交際應酬假象。他藉此詐領「副館長交際費」18筆,總計金額2650美元(約新台幣8萬多元)。

最高法院斥責林男身為公務員,竟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並全數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支持高院見解,依貪污罪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他2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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