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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前女友「妹妹照」 男子獲不起訴的原因是...

陳男將林女的「妹妹照」傳給林女及羅男,士林地檢署認為只傳給這2人,並不構成散布猥褻物罪,遂處分不起訴。(情境照)

陳男將林女的「妹妹照」傳給林女及羅男,士林地檢署認為只傳給這2人,並不構成散布猥褻物罪,遂處分不起訴。(情境照)

2017/09/19 17:54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22歲陳姓男子疑因不滿林姓前女友另結新歡,竟將交往期間拍攝的林女「妹妹照」,傳給林女及羅姓現任男友。林女得知後覺得受辱,憤而控告陳男散布猥褻物,但士林地檢署認為,陳男未散布給其他多數或不特定人,因此處分不起訴。

林女提告指出,陳男是她的前男友,交往期間合意讓陳男拍攝她的下體照,未料她與羅男交往不久,陳男今年5月16日下午竟使用臉書Messenger,把其中3張下體照傳給羅男,同月24日又把照片傳給她。

陳男到案後承認傳送林女下體照,辯稱他只有給林女及羅男,目的是好心讓羅男知道林女過去的狀況,並沒有再傳給其他人。

檢察官指出,不雅照片要傳給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才會成立,由於陳男只傳給林女、羅男2人,因此不構成犯罪,遂處分不起訴,該行為雖對林女造成精神上損害,但她只能另尋民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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