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說假結婚 一句越南話「女婿吃飯」破梗

新北地院。(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羅姓男子自首與越南藉范姓女子假結婚,范女因此被判刑3月,但她上訴堅稱是真結婚,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雖然羅自首,但是否假結婚須有其他事證,依羅男所述,他到越南娶親花費都由對方支出,但他去了5次,最長待1個月,成本太高,且羅的朋友也證稱范母曾以越南語稱呼羅男,羅結婚時也曾親吻新娘手背,還一起拜祖先,不符常情,改判無罪。
42歲的羅男前年間向檢警自首指出,妻子的胞姊希望妹妹能夠來台工作,慫恿他假結婚再給予20萬元報酬,雙方於97年間假結婚,范女來台後,兩人沒有共同生活,也沒有夫妻之實。
羅男因認罪被依偽造文書罪判拘55日,范女則被判刑3月,她不服上訴堅稱是真結婚。范女胞姊也證稱,根本沒有此事,是羅男拜託她介紹老婆,她覺得羅在台灣生活過得不錯,才介紹妹妹給他認識。
合議庭認為,羅男並未提出20萬報酬證據,他雖因假結婚判刑確定,但他自首動機多端,需有其他證據支持,但他在97年至98年間,共有5次出境記錄,都是搭華航班機到越南胡志明市,且若依羅男所述他至少停留1週、最長1個月,住宿、機票都是范女胞姊支付,成本完全不合理。
合議庭調查,羅與范女的結婚照中,若只是假結婚,何需大費周張舉辦結婚儀式,甚至宴請賓客,並拍攝婚紗照,甚至讓羅男親吻范女手背、一同祭拜祖先,並讓羅男住在家中至少一夜。
不僅如此,由於羅的朋友也證稱,他曾到羅男岳母家玩,范母曾煮飯招待,還以越南語「con rể ăn cơm(即女婿吃飯)」請羅與他一起吃飯;合議庭因此認為,若是假結婚,羅何須邀請朋友前去「假」結婚的對象家中作客?范母又何需親自下廚請羅及朋友吃飯,且親暱稱呼羅男為「女婿」,雙方應非假結婚,否則羅怎敢自作主張邀約朋友到岳母家,不怕被拒絕;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