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時處處留情 翻臉嗆公開裸照
2016/05/11 10:42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戴姓男子透過友人介紹結識15歲少女,進而成了男女朋友,104年間戴男兩度帶少女到桃園KTV、台中公園廁所發生性行為,趁機拍下少女裸照。
兩人戀情維持不久,戴男不甘少女提分手,104年6月以Line傳送「我們要把你的照片那5張公布在妳朋友群」等訊息,恐嚇少女要公開裸照,少女憤而報警揪出戴男惡行。
桃園地院法官審結,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各判處5個月徒刑,應執行8個月,恐嚇部分拘役40天,考量戴男沒有前科並取得少女原諒,予以緩刑參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並向少女支付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