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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 將不再提供可能肇事原因

舊版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者邱俊福翻攝)

舊版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者邱俊福翻攝)

2015/10/17 16:07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民眾發生交通事故後所向警察機關索取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因提供可能的肇事原因,常引發適法性疑慮與爭議,警政署為此經邀集交通部等相關單位開會後,將進行修正,未來將僅記載具體明確的違規事實,不涉肇因歸屬,預定在下月1日施行。

警政署表示,自95年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增列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以下稱初判表),近年來因該表提供可能的肇事原因,遭學者及民眾質疑有適法性疑慮,也因交通事故當事人立場各有堅持,讓處理員警由公親變成事主,且易生球員兼裁判的疑義;依公路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各區鑑定(覆議)委員會為法制上鑑定機關,如初判表與鑑定機關的鑑定意見相左,也影響政府機關公務威信。

為此,警政署今年5月4日邀集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及各警察機關共同開會研商解決警察機關提供初判表的爭議,確定修正初判表相關欄位,以符實務。

警政署表示,新修正初判表將僅記載具體明確的違規事實,不涉肇因歸屬,秉持「繼續提供、回應法制、符合職權、酌作調整」持續運作,讓警察回歸本職,專注現場勘察、蒐證工作,提升事故處理品質,至於有關肇事責任,當事人得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或依法院的判決為最終的確定。

新版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者邱俊福翻攝)

新版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者邱俊福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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