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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賄款埋土坑 2海端鄉代遭起訴

台東海端鄉代會主席王建雄為求連任,以每10萬元1捆共4捆40萬元,現金行賄「關鍵票」鄉代余政忠,余員唯恐被人發現,將得手賄款包裹放入塑膠罐,挖洞埋進土坑掩人耳目。圖為海端鄉代會主席王建雄。(資料照記者王秀亭攝)

台東海端鄉代會主席王建雄為求連任,以每10萬元1捆共4捆40萬元,現金行賄「關鍵票」鄉代余政忠,余員唯恐被人發現,將得手賄款包裹放入塑膠罐,挖洞埋進土坑掩人耳目。圖為海端鄉代會主席王建雄。(資料照記者王秀亭攝)

2015/10/07 16:47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海端鄉代會主席王建雄為求連任,以每10萬元1捆共4捆40萬元,現金行賄「關鍵票」鄉代余政忠,余員唯恐被人發現,將得手賄款包裹放入塑膠罐,挖洞埋進土坑掩人耳目,台東縣調站接獲檢舉,當場開挖起出,台東地檢署日前偵結,將王、余2人依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王建雄為求順利蟬聯鄉代會主席,先託請母親提領現金,再由代表會司機開車載往親友家,親自將以黑色塑膠袋裝盛的40萬元現金交付余政忠,告知「這個給你,你收著」,以暗示方式期約余員投票支持。

余員取得賄款後,因恐遭人發覺,將現金取出再以報紙包裹,放入塑膠罐中,挖洞埋入住家工具室土坑裡。調查站接獲檢舉,報請東檢指揮偵辦並約談,余員到案坦承,帶往埋錢地點,調查站人員當場開挖起獲賄款。

東檢表示,王建雄所為觸犯選罷法第100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余政忠則違犯收受賄賂罪,雙雙被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至於扣案賄款40萬元,已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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