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7年 伊朗軍購案定讞 彰銀免還冒領款
2014/10/25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伊朗回教共和國卅三年前擬向我國購買軍火,卻爆發一五○○萬美元電匯款被冒領案,伊朗國防部八十六年間跨海興訟,要求彰化商銀返還這筆鉅款本金一五○○萬美元,和卅三年累計利息二四七五萬美元,共三九七五萬美元。此案纏訟達十七年,最高法院認為,彰銀已善盡對取款人的形式審查義務,且本案已超過民法規定的十五年請求時效,判伊朗國防部敗訴定讞。
判決指出,七十年六月間,我國彊欣公司負責人吳福久向伊朗國防部宣稱可仲介購買我國軍用物資,伊朗方面聽信吳的說法,同年七月委託英國密德蘭銀行電匯一五○○萬美元到他指定的彰化商銀大同分行。
密德蘭銀行以電報通知彰銀大同分行表示,款項已匯入伊朗人阿克巴等三人的聯名帳戶,須核對三人與護照上簽名無誤後才能付款。
同年七月底,有三名伊朗人前來開立聯名帳戶,彰銀依密德蘭銀行提供的護照簽名等資料核對無誤後,將匯款解匯存入阿克巴等三人的聯名帳戶,但五天後,阿克巴三人前往領款時被以資料不符拒絕。伊朗國防部懷疑鉅款被人冒領,通知密德蘭銀行解約,及要求彰銀止付,但已來不及了。八十六年間,伊朗國防部向台北地院提出民事訴訟。
此案歷審、更審都判伊朗國防部敗訴,最高法院認為,密德蘭銀行電匯彰銀三名受款人資料,僅有護照號碼和姓名,彰銀查驗護照、簽名外,並無被要求審查其地址等資料,彰銀已善盡對取款人形式審查義務,且軍購款在七十年被冒領,直到八十六年提出訴訟時,已超過民法規定十五年的請求時效,日前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