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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安保文件解密/ 日「遠東」定義 包含台灣

2010/07/09 06:00

〔駐日特派員張茂森、編譯林翠儀/綜合報導〕根據日本外務省七日公布的解密文件顯示,一九六○年日美安保條約修訂時,美國即有意將安保適用範圍明文化,從「遠東」擴大到「太平洋地區」,但遭到當時日本首相岸信介拒絕。

岸信介的理由是「不能讓日本受韓國和台灣的牽連」,因此後來日美新約中並未明列「太平洋地區」,但日方對「遠東」的定義有所讓步。日本政府現今對「遠東」定義的統一見解為「菲律賓以北以及日本周邊地域,包括台灣、韓國」。

一九九六年台海危機發生時,美國依日美安保條約派遣「獨立號」與「尼米茲號」航空母艦艦隊馳援,當時有關日美安保條約適用範圍的「遠東」是否包含台灣,曾有正反兩面看法的爭議。

日本政府對前述日美安保條約適用範圍的官方見解,過去也始終保持曖昧態度,直到一九九六年四月,美日元首柯林頓與橋本龍太郎發表「美日安全保障共同宣言」時,才予以重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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