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堅辱施明德 判賠100萬
2009/06/27 06:00
〔記者項程鎮、曾韋禎/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前天審結施明德訴請王世堅損害名譽賠償案,合議庭支持高院見解,認定王世堅不該欠缺證據就指控施明德接受陳由豪提供的豪宅,因此駁回王世堅上訴,判決王須給付施一百萬元慰撫金,並在自由時報等三大報刊登道歉啟事。
王世堅對判決結果感到灰心、無力,認為是政治判決。他說,他將抵死不從,不會登報道歉,隨便法院、施明德要拿他如何。王世堅認為,他當時質疑施明德的豪宅時,都提出證明,法院卻視而不見,施明德才該道歉,才應向社會解釋清楚,這棟豪宅是那裡來的。
王世堅九十五年八月廿一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施明德收受陳由豪餽贈台北縣汐止市一棟豪宅,總價三千四百萬元,總面積一百七十一坪,還出示豪宅照片,並認為施明德不該倒扁,充當陳由豪和馬英九的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