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這樣看╱陳志龍︰侮辱國旗 不該用刑法處罰
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資料照)
〔記者項程鎮、溫于德/台北報導〕不少法界人士支持廢除刑法侮辱國旗罪,但對於本案應否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則有不同看法。台大法律系退休教授陳志龍指出,刑法在一九三○年代制定時,受法西斯主義和納粹德國影響,把國旗當成象徵符號來保護,其實國旗只是形式上的東西,不該用刑法處罰。
具有德國法學博士學位的陳志龍表示,侮辱國旗被刑法列為觸犯國家法益的罪名,這樣的立法其實大有問題,二次大戰後各國立法趨勢都把類似罪名拿掉;他強調,刑法應該只處罰個人法益,類似本案侮辱國旗等損害國家法益的罪名其實都是假的,侮辱國旗不致造成實質損害,應只有民事賠償問題。
高院可透過判決處理 不須聲請釋憲
陳志龍認為,從言論自由角度來說,如果侮辱國旗是基於自己政治信仰,違抗政府法令,去做符合自己良心的事,刑法上稱為「確信犯」,類似以前耶和華見證人信徒不服兵役,或錫安山教會在戒嚴時期與政府的衝突,這些行為都可以正當化,應該要排除刑法的適用,因此高院可以自行透過判決處理,不須要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廖元豪分析指出,割損國旗行為絕對不能與言論自由劃上等號,但侮辱國旗罪主要處罰對象應是意圖毀損的嫌犯,一定與本案被告意圖不同,因此他支持合議庭作法,交由大法官解釋憲法。
廖元豪︰毀壞國旗 改用毀損罪論處
留美法律博士廖元豪舉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依據美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判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毀損國旗「違憲」,因而希望國內大法官據此為民眾釋疑。
廖元豪認為,廢除侮辱國旗罪或許是可行作法,未來遇到民眾毀壞國旗,在「不考慮意識形態前提下」,或許可用毀損罪論處,要求被告為個人行為負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