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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決議 妨害名譽除罪化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昨討論反貪腐、追錢及微罪除罪化等三項子題。(記者黃欣柏攝)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昨討論反貪腐、追錢及微罪除罪化等三項子題。(記者黃欣柏攝)

2017/03/31 06:00

〔記者黃欣柏、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昨由第五分組討論反貪腐、追錢及微罪除罪化等三項子題,會後分組共作出十項決議,最受矚目的就是認定現行「妨害名譽罪」有干擾新聞及言論自由之虞,決議通過應予除罪化。此外,在反貪腐及追錢制度上也分別做出整併「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瀆職罪、修訂「民事訴訟法」等多項結論。

有干擾新聞及言論自由之虞

決議指出,根據法務部統計,各地檢署於一○三年至一○五年間,共偵結二萬八○七三起妨害名譽案件,但僅五七四五件起訴,絕大多數都在偵審中和解或撤告,少數被判有罪者也都是可易科罰金之刑,幾乎沒人因此入監,可見妨害名譽罪的存在不僅干擾新聞及言論自由,也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建議將妨害名譽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相關糾紛即可。

對此,曾多次因評論時政挨告的媒體人馮光遠昨表示「非常支持」。他強調,台灣是個民主國家,本應對人民言論自由有更高的保護,如此才對得起所有為民主奮鬥的前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也表示,此決議帶有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涵,且除罪化後也可減少檢察官繁重的工作量,值得肯定。

另有委員提議將著作權法納入除罪化的範圍,但分組會後採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意見,考量世貿組織會員國有義務對故意仿冒商標或侵害著作權之案件訂定刑事罰則,且著作權案件只占整體刑案約○.八九%,除罪化對減少檢方案件量的效果有限,將先委由專家研議調整方案。

分組昨分別對公、私部門的反貪腐法制做出三項決議,公部門部分包括整併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瀆職罪、給予檢察官緩起訴裁量權及推動制訂揭弊者保護法;私部門則是增訂私部門反貪與商業賄賂之刑罰、制訂財團法人法及公益通報者保護法。

在追錢制度上也同樣有三項決議,首先是要求最高法院統一對假扣押的裁判見解;其次是要求司法院盡速修訂「民事訴訟法」,避免證券犯罪、食安犯罪及公安犯罪等集體訴訟的債務人惡意脫產;最後則是補充檢察人力並建立專人專責機制,甚至設置分配基金制度,讓辦案人員有動力追討如拉法葉案中流落海外的不法所得。

分組還討論到「民意機構的透明陽光與實名制」、「特殊財產犯罪之訴訟應有條件採有償制度」等部分。前者主要與民代的利益迴避、財產申報有關,昨決議於下次會期由廉政署進行簡要說明;後者用意則是避免濫訴行為讓檢察機構變成「討債集團的幫手」,此部分決議轉交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討論。

分組訂四月廿日再次開會,並預計於五月十一日加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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