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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洩密案 判刑一年二月-判決書全文

(記者王藝菘攝,資料照)

(記者王藝菘攝,資料照)

2014/03/22 10:2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北地院審理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21日下午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判黃世銘三罪共一年二月徒刑,得易科罰金42萬元。黃世銘對判決結果表示「無奈、很遺憾」,並履行「一審有罪就請辭下台」的承諾,發出辭職聲明。

以下為判決書全文:

主 文

黃世銘公務員因職務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交付,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務員因職務持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黃世銘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揮監督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行使法院組織法第60條所定檢察官之職權,以及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檢察官偵辦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 第1 項各款所列之案件,係依據法令職司犯罪之偵查與追訴,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於民國99年間,特偵組檢察官會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共同偵辦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執行搜索後,其中於陳榮和住處扣得之部分新臺幣現金,因陳榮和交待不清而認有可疑之處,經特偵組檢察官偵查發現可能與陳榮和審理之案件有關,故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於100 年11月4 日另行簽分100 年度特他字第61號「正己專案」案件(下稱100 特他61案)偵辦(以上案情簡稱財產來源不明案)。於偵辦財產來源不明案期間,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另發覺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人涉嫌關說某假釋案件且與相關人士有資金往來關係之嫌疑(以上案情簡稱假釋關說案),因上開財產來源不明案與假釋關說案有部分犯罪嫌疑人重疊,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遂合併在100 特他61案號中偵辦,嗣鄭深元向組長楊榮宗、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案情後,即於102 年5 月15日以柯建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等罪嫌,向本院聲請對柯建銘及其助理等於上開涉嫌關說過程中所使用之0000○○○○○○、0972○○○○○○號等電話號碼(真實號碼均詳卷)實施通訊監察。

於偵辦假釋關說案期間,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於實施通訊監察過程中,發現柯建銘於102 年6 月28日、29日,與立法院長王金平之通話內容,提及王金平聯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已於103 年1 月21日經核派為最高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法務部長曾勇夫(已於102 年9 月6 日辭去法務部長職),亦提及陳守煌已告知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之名字,且曾勇夫已答應要處理,沒有問題等語,柯建銘隨即於通話中頻頻向王金平道謝等語。因而懷疑立法委員柯建銘委請立法院長王金平向法務部長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關說司法個案。鄭深元知悉上開通訊監察所得通話內容譯文後,即向組長楊榮宗及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黃世銘旋指示鄭深元應先查明上開通話內容所涉及之具體司法案件為何,各該相關人員間有無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對價關係,並應研究該案判決之理由是否允當。經鄭深元調查後,確認上開通話內容所涉及之司法個案,係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柯建銘被訴有關全民電通背信等案判決無罪之案件(下稱全民電通更一審案件),再向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為查明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有無接受立法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柯建銘關說,而違法指示收受該案判決之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就全民電通更一審案無罪判決不予上訴(以上案情簡稱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件),黃世銘即指示鄭深元於同年7 月10日、18日,以林秀濤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等犯嫌為由,向本院分別聲請對林秀濤申用之0000○○○○○○號及持用之0000○○○○○○號等電話號碼(真實號碼均詳卷)實施通訊監察,黃世銘並指示偵辦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過程為求保密,監聽林秀濤通話內容之譯文須由特偵組檢察事務官何其非製作,鄭深元並同時清查林秀濤及其配偶之親等關係、林秀濤之信用卡資料及當時出國旅遊之資金來源等資料以勾稽有無涉嫌收賄之不法。嗣鄭深元又向組長楊榮宗及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是否傳訊林秀濤,經討論後決定於102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傳訊林秀濤,並於8 月31日下午4 時許以電話聯繫林秀濤。鄭深元並即製作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專案報告底稿交與楊榮宗,楊榮宗則依黃世銘之指示修訂上開底稿(下稱專案報告底稿),交由黃世銘視9 月1 日林秀濤到案後之案情發展,預備作為向總統馬英九報告之用。

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於102 年8 月30日批示檢察官辦案進行單,指揮書記官於8 月31日下午4 時許以電話聯繫林秀濤,通知林秀濤於9 月1 日以證人身分到案,並自該時起停止對外聯絡、外出,並由書記官至營區大門接送至詢問室,傳票當庭手寫提出、簽收回證,且於9 月1 日上午10時備車、法警、司機(田)、書記官(柳)、股長(王)、事務官(何),廉政署李○○本組待命等偵查計畫。特偵組檢察事務官何其非依上開檢察官辦案進行單之指示於102 年8 月31日通知林秀濤應於翌日(9 月1 日)上午10時前來特偵組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不料林秀濤於當日(31日)下午即前往特偵組要求立即訊問,經檢察總長黃世銘決定於當日晚上訊問林秀濤,組長楊榮宗遂以電話通知鄭深元返回特偵組,鄭深元於同日晚間6 時40分許起,以證人身分訊問林秀濤,至同日晚間7 時38分許,鄭深元表示林秀濤可以用餐、禱告,始為第一次暫時休息,期間林秀濤以上開受通訊監察0000○○○○○○號電話號碼聯繫擔任牧師之康姓友人進行諮詢等情,經特偵組派駐監聽機房之現譯人員以電話告知,而為休息時在辦公室內之鄭深元立即知悉林秀濤與牧師之通話內容,提及柯建銘所涉案件經一審判決有罪,二審法院判決無罪,林秀濤認為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故未予上訴第三審,現特偵組檢察官調查有無長官關說不上訴,林秀濤認為基督徒不能說謊,而向康姓牧師諮詢可否說出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等語。於同日晚間7 時55分起,檢察官鄭深元進入偵查庭繼續訊問,經林秀濤證稱:「…他(指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告訴我說,是柯建銘找他,我即將收到一個判決,柯建銘認為最好不要上訴,他認為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問:如果檢察長沒有這樣的指示,你是否有可能會上訴?)答:是,我會上訴,即使…」等語。又於同日晚間8 時25分許,因檢察官鄭深元稱要休息如廁,而於第二次暫時休息之際,鄭深元向楊榮宗與黃世銘報告上開訊問內容並進行討論,為確認、補強林秀濤證述上開內容之真實性,而決定立即傳喚高檢署檢察官陳正芬接受訊問。至同日晚間8 時35分許,鄭深元再度進入偵查庭並問林秀濤:「你有沒有陳正芬檢察官的電話?」經林秀濤當場口述提供,由鄭深元將電話號碼書寫後,指示法警將電話號碼交與組長楊榮宗,鄭深元則繼續針對林秀濤與陳守煌在高檢署檢察長辦公室時現場有無他人聽到、何時至檢察長辦公室與收受判決之時間相距幾日等涉及關說情節之問題繼續訊問林秀濤,且要求林秀濤須保密該次訊問之內容,經林秀濤允諾後,書記官始將該次訊問筆錄列印後交與林秀濤簽名,於該日晚間8 時47分許結束偵訊。同時,楊榮宗於取得陳正芬之電話號碼後,隨即聯絡陳正芬立即到案接受訊問,並依黃世銘之指示而修改完成前述專案報告。

詎黃世銘明知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正在偵查中,且林秀濤尚以刑事訴訟法上證人身分,依據同法第187 條規定具結後仍持續接受訊問中,當時更已傳喚高檢署檢察官陳正芬立即前來特偵組就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接受訊問,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仍有視案情發展,陸續傳喚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陳守煌等人,並進行搜索、函調清查資金等偵查作為之可能,又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及訊問林秀濤之內容分屬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實施監聽所得之應秘密之監察通訊所得資料及依刑事訴訟法就犯罪偵查所得應秘密之消息,不得洩漏、交付之;另林秀濤所使用0000○○○○○○號電話號碼仍繼續實施通訊監察中;及實施通訊監察所依據之100 特他61案尚未偵結等情,竟基於無故洩漏、交付因職務持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通訊監察譯文暨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將楊榮宗依其指示所製作、修正之最高法院檢察署專案報告,內容包含全民電通更一審偽證案之研究、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後續偵查方向,且附件內容為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敘明全民電通更一審案件之言詞辯論終結日期、宣判日期、柯建銘與律師之通話內容、柯建銘與王金平、王金平與曾勇夫、王金平與陳守煌等之通聯紀錄及基地台分析、林秀濤出國及回國日期、更一審案於102 年7 月8 日無罪確定、及柯建銘與曾勇夫之通聯譯文之研判等依法應秘密之資料(下稱專案報告一),先行準備就緒,即於同日晚間8 時36分44秒許起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與總統隨行秘書聯繫有關向總統馬英九面報之相關事宜,聯繫既定後,黃世銘即委請楊榮宗駕車搭載其前往總統官邸,黃世銘於同日晚間9 時27分56秒再度與總統隨行秘書聯繫後即進入總統官邸,楊榮宗則留在警衛室等待,同時高檢署檢察官陳正芬亦於同日晚間9 時30分許因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至特偵組以證人身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87 條規定為具結後,開始接受檢察官鄭深元之訊問,並至同日晚間9 時45分許始訊問完畢。另一方面,黃世銘單獨與總統馬英九會面之際,向總統馬英九表示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係屬關說之行政不法,以該案已非刑事案件為由,將部分偵訊林秀濤之內容洩漏予總統馬英九,並將上開具有依法應秘密內容之「專案報告一」洩漏並交付總統馬英九,同時將100 特他61案即將偵查終結之偵查程序,及預計於召開記者會對外公布等情告知總統馬英九後,即於當日晚間10時10分許再度搭乘楊榮宗所駕車輛離開總統官邸。

總統隨行秘書依總統馬英九之指示,旋於同日晚間10時9 分、10分,先後電召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及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進入總統官邸,同日晚間10時36分、39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陸續抵達後,由總統馬英九將黃世銘所報告之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

之梗概及其中涉及立法院長王金平、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等人之內容,以口頭方式轉知其2 人知悉。至翌 日(9 月1 日)凌晨0 時4 分江宜樺及羅智強離開總統官邸後,總統馬英九立即指示隨行秘書於同日凌晨0 時5 分聯繫黃世

銘,邀約黃世銘於當日中午12時30分再度前往總統官邸就上開案情再為說明並共進午餐,經黃世銘允諾後旋指示楊榮宗於當日上午先行進入特偵組辦公室,依其指示修改「專案報告一」之錯字及部分內容,並增加附件之「各方通話時間內容」1 份,該新增附件內容為王金平與曾勇夫、王金平與陳守煌、王金平與柯建銘之通話時間之通聯紀錄,及前述王金平與柯建銘之通訊監察所得內容譯文,及上開各相關人員持用之電話號碼,然此相關資料已於「專案報告一」涉嫌事實之研判中載明(下稱專案報告二)。復由楊榮宗駕車至檢察總長職務宿舍搭載黃世銘於9 月1 日中午12時28分許進入總統官邸,再次向總統馬英九報告及說明,並將「專案報告二」交與總統馬英九。楊榮宗則依例於警衛室等待,至同日下午1 時58分許再與黃世銘共同離開總統官邸返回特偵組再與承辦檢察官鄭深元討論。

迨9 月4 日上午,黃世銘因總統馬英九致電告知其應依行政體制將此事向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報告,黃世銘另基於無故洩漏、交付因職務持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通訊監察譯文暨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自行與行政院院長辦公室秘書聯繫後,逕於該日下午5 時許依約前往行政院院長辦公室,向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並提供於9 月1 日交與總統馬英九之「專案報告二」內容相同之專案報告1 份,但因黃世銘未再向楊榮宗索取致缺漏專案報告二之「各方通話時間內容」之附件未交付9 月1 日增加之附件「各方通話時間內容」),僅將報告日期更改為102.9.4 等依法應秘密之資料(下稱專案報告三)。而特偵組檢察官前開對林秀濤持用之電話號碼實施通訊監察後,遲至9 月5 日始結束現譯並停止通訊監察之進行。

黃世銘明知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事實,經特偵組檢察官實質進行偵查後,對於實施通訊監察之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所涉貪污罪嫌部分,承辦檢察官即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未曾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而為不起訴之處分,亦未以渠等行為並未涉有犯罪嫌疑為由,撰寫簽呈予以簽結,復基於無故洩漏因職務持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通訊監察譯文暨洩露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由鄭深元撰寫新聞稿初稿後,楊榮宗再參酌前述之各專案報告彙整而成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之新聞稿,經黃世銘修正、更改,始核定相關文稿內容。且黃世銘為使外界知悉論證之依據,另指示楊榮宗增加新聞稿之附件,即將因職務持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時間及通話內容均悉數載明,僅將受通訊監察號碼部分均遮去後6碼,通話對象則遮去名字、柯建銘及王金平部分未為遮掩,作為「附件一、通訊監察譯文」;另將偵查所得之王金平、陳守煌、曾勇夫之102 年6 月28日、102 年7 月1 日通聯紀錄,包含通話時間及電話號碼(電話號碼部分同樣均遮去後6 碼、姓名則未遮掩)作為「附件二、通聯紀錄」;又將前述專案報告中之基地台位置分析部分,置後作為「附件三、基地台位置比對」,始完成最高法院檢察署102 年9 月6 日新聞稿,而指示楊榮宗即於102 年9 月6 日上午,在特偵組召開記者會將上開新聞稿之內容公告週知(依起訴書所載,楊榮宗部分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辦中)。

案經被害人柯建銘告訴暨林佩菁等114 人告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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