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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修正案三讀 中資違法來台可罰2500萬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案」,未來中資若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投資,最高將可處2500萬元。(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案」,未來中資若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投資,最高將可處2500萬元。(資料照)

2019/04/09 12:39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杜絕違法中資來台,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案」,未來中資若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投資,最高將可處2500萬元,而若應申報而未申報,或有申報不實、不完整及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也可處最高250萬元罰鍰。

根據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若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就來台從事投資,主管機關僅得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被質疑罰則太輕,因此行政院、民進黨及時代力量立委均提出修法版本,整合後將罰則改為12萬元到2500萬元,藉以增加執行力度與彈性。

另外,對於應申報而未申報、申報不實、不完整及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以及違反轉投資規定者,現行法規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本次修法也加重為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但也針對情節輕微者設置改正後免罰的規定。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在修法通過後發言表示,中資有各種方式可以假冒外資進入台灣投資,嚴重牴觸、迴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定之規範,但現行裁罰基準卻僅12萬到60萬元,這種罰則對於假中資來講根本形同具文,例如先前中國阿里巴巴公司違法來台投資,僅被裁罰12萬元,「根本是把我國法律規範當成笑話!」

黃國昌強調,本次修法僅是一個開始,時代力量黨團認為這種假冒外資、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該要科以刑罰,呼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盡快針對時代力量黨團的相關提案進行協商。

根據時力黨團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4修正草案」,對於借名、隱匿身分之中資,可對其行為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12:5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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