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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人事、財務、業務皆未被政黨實質控制

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24日召開「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聽證程序,救國團研發會副執行長鄭斐文(左)、委任律師劉昌坪(右)出席。(記者黃耀徵攝)

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24日召開「救國團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聽證程序,救國團研發會副執行長鄭斐文(左)、委任律師劉昌坪(右)出席。(記者黃耀徵攝)

2017/02/24 15:42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天上午針對中國青年救國團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案進行聽證會,救國團代理人劉昌坪律師表示,救國團人事、財務、業務皆未被政黨(國民黨)實質控制,所以不是附隨組織,另一代理人余景仁會計師則表示,救國團主要收入來源,包括活動中心、運動中心、團委會收入,自籌經費97%以上,與政黨無關。

劉昌坪表示,根據黨產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政黨附隨組織不外乎檢視人事、財務、業務等三項,有沒有曾被政黨實質控制,救國團人事、財務、業務皆未被政黨(國民黨)實質控制,也不是曾經由政黨(國民黨)實質控制之後以非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而基於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回溯性立法,會影響到法的安定性與信賴保護,加上有推定與連續處罰、比例原則等問題,應嚴格檢視,因此應該對當事人有利、不利證據一併注意,不應是黨產會報告中,選擇性的全不利當事人救國團。

劉昌坪也認為,如果有不利與有利當事人的證據,應該選擇對當事人有利的解釋。

劉昌坪說,人團法主管機關是內政部,黨產會也不否認救國團是一個社會團體,內政部105年3月送給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資料中,明白表示救國團不是中國國民黨附隨單位(或附隨組織),但黨產會並未對此做任何回應與說明。

此外,人事部分,應該總體性認定,而非挑特別人物放大解釋,救國團不是只有主任,還包括企業、教育人士擔任指導委員而非政黨人士,另外救國團還有成千上萬的義工、與工作人員,他們背景並沒有考慮黨派色彩。

劉昌坪表示,財務部分涉及經費問題,人民團體就應該回歸章程來看,在救國團章程中,提到活動收費、代辦工作費用、與其他收入,在政黨裡應該只有黨費收入,這是一個事實,另外,憲法明訂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75年有一個函說明救國團經費來源,包括舉辦青年活動收費及其他代辦服務費,當然也含工商業界及熱心青年工作人員贊助,此外還有接受政府各機關委託,包含教育部委託代辦的國際青年交流活動;僑委會華僑青年回國觀摩活動、內政部委託代辦工廠青年服務工作,證明與黨無關,跟政府機關政策執行有關。

另外,內政部在88年函示說明,如果是來自政府部門委辦、合辦相關工作事項,需由救國團提出工作計畫來爭取,之後也要有詳盡的工作報告接受稽核,向來符合規定;教育部方面也說明歷年來補助與委辦,就是因為救國團配合政府政策辦理青年學習成長等等教育的勞務活動。

此外,內政部在96年清查報告指出,補助救國團經常性活動也是按照申請計畫內容相關作業計畫要點,執行相關審查,完全合乎法律規定。

劉昌坪也提到,救國團購買不動產經費來源,少部分接受政府補助,大部分是自籌經費,救國團財產包含無數義工、服務員的無私奉獻,克勤克儉努力工作、一點一滴的累積而成,所以在認定財產時,應該要清楚區分哪一些是屬於捐贈、哪一些是屬於代辦活動、哪一些是義工朋友用低廉、甚至不收費協助救國團辦理活動,劉昌坪強調,救國團沒有一筆財產流向國民黨。

在業務經營方面,劉昌坪指出,救國團是公益性社團法人,業務著重在公益、教育、服務、健康,或是跟青年身心發展有關服務,與黨無關,內政部函示,救國團業務範圍符合章程,人團法58條規定,違反章程法令、損害公共利益章程下,人團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可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可廢止許可,嚴重者可直接解散,可見內政部的經營是符合章程,也符合法令規定,毋庸置疑。

此外,救國團也先後得到包括內政部、教育部、青輔會、陸委會等政府單位表揚跟肯定,這些包括國民黨、民進黨執政時期,甚至民間團體聯合報、法鼓山基金會、中華民國公益團體服務協會等肯定,救國團是一個公益性法人,所經營項目就是照顧青年,符合章程規定,跟政黨活動、競選活動沒有關係,當然不會是政黨附隨組織。

劉昌坪說,救國團從來沒有被國民黨控制,就沒有脫離政黨實質控制的情形,更不會有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的情形,追討一個公益性社團法人的財產,沒有辦法達到黨產條例所要追求的奠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的立法目的,因為根本與政治無關,如果今天要討論的是國家與救國團財產關係,透過現行司法程序就可以,志清大樓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可以透過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等,敗訴一方負擔訴訟費用,由客觀公正法院認定,經過嚴謹調查證據程序,三審認定,相信這是一個最好的處理方式,比起現在黨產條例來講,用推定、連續處罰方式,違反比例原則。

劉昌坪最後表示,因為是不當取得財產才有所謂追回問題,條例裡面只有兩個標準,一個是違反政黨本質,另一個是違背民主法治原則,這是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完全不明確,換言之每個人對於什麼是政黨本質、民主法治都可能有不同解釋,如何建立一個客觀執法標準,我們認為是有疑義的,在這個情況之下,不應該適用黨產條例,特別是針對公益團體救國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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