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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通過草案 社會團體「許可制」改「登記制」

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社會團體法」草案的單獨立法,格外具有時代意義,社會各界也都高度期待。(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社會團體法」草案的單獨立法,格外具有時代意義,社會各界也都高度期待。(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7/02/23 21:19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仿效歐美立法,台灣社會結社將更自由!內政部務會報下午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將實施超過20年的設立「許可制」,鬆綁為更開放自由的「登記制」,對於社會團體名稱、工作人員職稱、理監事人數不再有過多限制,並進一步鬆綁各項團體的申請設立門檻。

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社會團體法」草案的單獨立法,格外具有時代意義,社會各界也都高度期待,不只鬆綁對社會團體的相關管制,也儘可能促進社會團體發展,讓台灣豐沛的市民社會力量更活絡,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

內政部指出,這是實踐政府低度規範管理,尊重團體自治、強化公共監督,讓「社會團體法」變成動力而非阻力。同時透過培力方式,積極提升社會團體發展量能,並善用民間充沛力量和資源。

據了解,內政部規劃以「社會團體法」取代現行「人民團體法」,人團法為1942年訓政時期制定,雖歷經多次修法,但僅是修正名稱,內容換湯不換藥,仍高度管制人民團體,有違民主社會及人權思潮

內政部強調,「社會團體法」草案,除了參考日、韓、德、美等國外立法外,也多次召開相關團體、學者專家諮詢研商會議,並廣徵各界意見,期望藉由「社會團體法」草案的推動,促進更成熟的市民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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