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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 退休教職轉公法人等職 停領月退

行政院院會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明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應停領月退俸的職務範圍及條件。圖為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資料照,記者李欣芳攝)

行政院院會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明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應停領月退俸的職務範圍及條件。圖為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資料照,記者李欣芳攝)

2016/10/27 12:57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退休教職人員轉任政府國公營事業的公股代表或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擔任職務,一方面領月退休金,另方面又領新工作的薪水,等於領雙薪,政院決定要砍領雙薪的「肥貓」,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法要停領月退俸,禁止其領雙薪。

行政院院會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明定退休教職員再任應停領月退俸的職務範圍及條件,包括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的機關或團體的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再任行政法人、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或捐助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的財團法人;再任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的職務;再任行政法人、公法人的政府代表;再任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的事業機構、財團法人等團體的政府代表或公股代表。

這項修正草案也明定,在條例施行前,給予當事人三個月的過渡期,選擇是否要繼續再任相關職務。

此外,犯「貪污治罪條例」服刑期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因案被通緝期間也不得領月退休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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