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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選連坐罰 花蓮國民黨累犯3次遭罰315萬

花蓮國民黨因候選人涉賄3次,共遭罰款合計315萬元。圖為中國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花蓮國民黨因候選人涉賄3次,共遭罰款合計315萬元。圖為中國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資料照,記者王錦義攝)

2016/08/30 21:20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103年地方9合1選舉,國民黨所提名的花蓮縣秀林鄉民代表候選人王金福因賄選遭判刑2年6個月確定,選委會今召開會議,依據選罷法連坐處分推薦政黨,決議裁處國民黨花蓮縣黨部95萬元罰鍰,這也是國民黨在該選舉中因候選人涉賄第3次遭罰款,3次罰款合計315萬元。

縣黨部主委張逸華說,會依據選委會的裁罰規定繳納罰鍰「依規繳納」。縣選委會指出,依據選罷法第112條規定,政黨推薦候選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遭判處有罪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的政黨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由於國民黨累犯,經監察小組、委員會議裁定通過,處以95萬元罰鍰,若有異議,可提出申訴。

國民黨提名的王金福參加103年11月29日秀林鄉第1選區鄉民代表選舉,卻在10月中旬,以每票1000元價格,透過配偶、樁腳向具有投票權的選民行賄,約定投票支持王金福遭警調人員查獲;花蓮地方法院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判處2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王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法官認為賄選為敗壞選風的主要根源,影響選舉公正性與社會風氣,扭曲選舉制度尋求民意的真實性,維持原判並定讞。

縣選委會收到法院判決後,依據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規定,政黨推薦候選人參加鄉民代表選舉,裁罰金額為45萬元以上;候選人經判刑確定,裁罰最低金額為40萬元,但由於國民黨累犯,在該次選舉中已累計第3件,縣議員1件、鄉民代表2件,因此加重10萬處罰,最後經決議通過處以95萬元罰鍰。

國民黨另2件受連坐罰為前瑞穗鄉民代表會副主席徐成國,獲國民黨推薦參選花蓮縣第7選區縣議員,卻被查獲以每票1000元賄選,法院依違反選罷法判處徐成國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確定,選委會裁罰國民黨115萬元;第2件則是卓溪鄉民代表候選人張秀春,因賄選、虛偽遷徙戶籍增加選舉權人等違反選罷法,2罪遭判刑2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選委會裁罰10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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