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洲明
基檢三次聲押黃景泰、三度遭基隆地院駁回。院方認定黃某涉犯圖利罪確實重大,惟因「是議長、有正當職業,即將競選市長,生活和事業與基隆淵源極深,並無逃亡之虞」等理由而予縱放,與現實顯有落差。事實上曾任或現任正副議長,於涉案後逃亡而遭通緝的紀錄,不可勝數。
一、現任嘉義縣議長余政達涉貪污案,棄保潛逃。
二、前台南市議長黃郁文涉徵地弊案,入監服刑報到前夕棄保潛逃。
三、前屏東縣議長郭廷才,任內涉土地弊案與背信案,均判決定讞。執行拘提時發現他已出境,通緝中。
四、前高雄市議長朱安雄,被控掏空峰安集團兩百多億元,亦因議長賄選案獲法院以五百萬元交保。判決有罪定讞後,人卻失蹤。
五、前彰化縣議長白鴻森,因核銷議員喝花酒費用案判刑定讞,檢方七次發監執行,都因手術與身體不佳理由未入監,卻在台中榮總就醫監控中潛逃出境。
六、前高雄市議長王玉雲,擔任中興銀行董事長時掏空七十三億元遭判刑確定後逃亡,病逝北京。
七、前高雄市副議長張瑞德,因違反選罷法、偽造文書等罪,判決定讞後屢傳未到,遭通緝。
八、前新竹縣議長黃煥吉,任內向廠商索賄被判刑,潛逃中國大陸。之後才投案、發監。
九、前雲林縣議會議長張榮味,於縣長任內涉焚化廠弊案,當年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發布通緝。
十、前後任的桃園縣議長吳振寰與許振澐,均因賭博罪判決定讞後潛逃。
十一、前嘉義縣議長蕭登標,任內涉嫌以人頭超貸,檢方多次傳喚不到,發令通緝。
十二、前彰化縣議會副議長粘仲仁,多案被通緝,逃亡大陸後死亡。
十三、前屏東縣議長蔡侑展,因案判刑確定,於入監執行卻屢傳不到,警方拘提也沒拘到,遭通緝。
十四、前國會議長劉松藩,因台中廣三SOGO超貸案判刑定讞,卻滯留海外不歸,遭通緝。
基隆地院信口編出「議長…即將競選市長…無逃亡之虞」等理由,就把人給放了。如此隨便,未免太低估選民的司法水平。
(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台中市常任選舉監察小組委員)
獨立審判?另有考量?
◎ 陳安文
基隆市議長黃景泰涉弊案,檢察官聲押,沒想到地院堅持交保,檢察官兩次抗告,高院明示裁定不當,地院仍不理睬,第三次裁定交保,檢察官則以避免浪費人力、虛耗法庭為由,決定不再抗告。
檢察官不抗告,應是怕歹戲拖棚,影響社會觀感。但依法論法,如真有羈押必要,理由站得住腳,怎可自打嘴巴不抗告?以後碰到類似案件,是否也要搖尾巴比照辦理?
其次,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一三條規定,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於必要時得自為裁定。既然高院已有堅強理由,何不自為裁定?包括羈押或提高保金或增加其他處置。一再發回地院,恐難逃抱持「個人做業個人擔」,推卸責任之譏。
最詭異的是,為何地院已認定犯嫌重大,卻自我解釋無逃亡或串證之虞而堅持不押,高院發回理由竟無任何拘束力,對於地院法官庭長升遷有投票權的高院裁定,置若罔聞,是憑恃「獨立審判」或有其他考量?不得而知。但整個鬧劇的結論,應是黃景泰贏了,地院贏了,高院沒有輸,檢察官沒有輸,但恐怕人民和司法全盤都輸了!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