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北社評論)美國的台灣基本法

◎ 蕭曉玲

習近平在一月二日重申「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並且首次將「九二共識」定義為「一國兩制」。同日下午,蔡英文總統召開記者會強調:始終未接受九二共識、堅決反對一國兩制

一國兩制是將台灣比照香港模式,由中國制定《香港基本法》統治香港,頒布「台灣基本法」。貌似合乎邏輯,但實質符合國際法理嗎?歷史的客觀事實是中國從未曾擁有台灣主權,因此中國實際上毫無權力單方制頒「台灣基本法」並實行。

台灣問題並非源於1949年以來的國共內戰,而是1945年的太平洋戰爭;以條約來說,則是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該和約中,日本政府放棄台澎主權,卻無讓渡予任何一國。美國身為對日戰爭的主要佔領國,台澎主權日本放棄之後,理當由美國取得。這是為何美國不需要經過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同意,即可片面通過干涉台灣事務的《台灣關係法》、《台灣旅行法》、《國防授權法》等法案的原因。

迄今為止,雖然美國軍方善盡保衛台灣責任,但是在保障台灣人民基本人權上,美國政府顯然有待加強。放眼美國涉入的國際戰後各例,二戰後的德日,近期的伊拉克、阿富汗等,都是由美國主導戰後重建。或是監督當地政府制定新憲法,但更常見的是頒布地位等同於憲法的基本法,作為政治重建過程中所需的治理綱要,無論其名稱為根本法,或是組織法、臨時憲法、過渡憲法等,本質是一樣的。

弔詭的是,台灣主要佔領國(美國)至今仍未頒布一套完整的基本法。當年任憑蔣介石軍隊佔據台灣,挪用早被中國人民唾棄的「中華民國憲法」充當治理大法。至今即使經過七次修憲,立法基礎依然錯誤,當然無法適用於台灣,更成為北京吞併台灣的藉口。

目前台灣處境險峻,美國這個主要佔領國應及早揮別模糊政策,將真相攤開在陽光下,與台灣人協商共訂一部美國版的《台灣基本法》,或協助台灣人民制訂一部新憲法,完成已經擱置超過七十年的戰後重建工作,台灣才能真正獨立自主,走在民主自由的道路上。

(作者為台灣北社理事,台灣教師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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