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不必等行政區重劃的留才辦法

◎ 陳劍賢

行政院賴院長日前在記者會表示,基於縣(市)缺人缺錢的現況,決定今年研議行政區重劃,並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版本,賴院長走訪各縣(市)後發現直轄市與非直轄市公務員,同一職務不同職等的問題,以致人才都跑到直轄市,影響縣(市)的發展,賴院長觀察入微,不愧是做實事的院長,唯不合公平正義同「科」不同「等」的職務列等,筆者誠摯建請賴院長即應責成人事行政總處協調考試院銓敘部研議辦理,不必等行政區重劃後再行調整。

民國八十八年精省政策及地方制度法施行後,中央業務大量下放地方,屬地方自治事項大量增加,縣(市)政府因居於主管機關之地位,故而縣市政府的地位及所承受的政策責任不亞於中央二級機關(部會),然其各級主管職務之列等不及中央三級機關之主管,民國九十六年地制法修正,縣(市)政府的課因業務量及責任加重改名為科,但科長職務列等仍為薦任第八職等,不及直轄市及中央各機關的科長,甚至不及中央四級機關之課長職務列等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縣(市)與直轄市、中央公務員職務列等明顯失衡,同「科」不同「等」,有名無實,因此將縣(市)科長調整為九職等,實刻不容緩。

各縣(市)政府一級單位首長依現行地制法的規定,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而現行各縣(市)副處(局)長職務列等僅列薦任第九職等,有所謂「久等」的職等,升任處(局)長機會不多,筆者建議副處(局)長調整為第十職等,接續九職等科長,連接處(局)長的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不會產生升遷管道之瓶頸及斷層,為縣(市)留住人才,有利地方的發展。

我國現今行政區重劃為六都十六縣(市),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需經縣(市)議會及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方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因此行政區重劃是急不得而須審慎的艱鉅政治工程,非短期內可以重劃,況且台東、花蓮、離島縣不可能改為直轄市,那上開地區科長不就是永遠的八職等科長;因此建請賴院長,縣(市)基層科長及副處(局)長的職等應與行政區重劃脫鉤辦理,俾為縣(市)留住人才。

(作者任台東縣議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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