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討論勞動基準法的基本態度

◎ 邱駿彥

看事情說道理最怕的是坐井觀天或是瞎子摸象。

自由時報昨日刊出「這兩大爭點」一文,稱諸外國的勞基法規定都是很寬鬆很有彈性,因此台灣勞基法也必須往彈性方向走。然此看法的疑義在於,諸外國如果是那麼有彈性,為何那些國家的年總工時都能縮短在維護勞工身心健康程度的1700小時,而台灣勞基法如果那麼沒有彈性,為何年總工時卻高達2100小時?

問題的重點在於,我們參酌別的國家制度時,不能狹隘的只看那個條文而已,必須全盤瞭解那個國家勞基法制度運作時,還有哪些行政規範、集體勞動力量、社會習慣等在背後支撐著,才能精準的徹底的瞭解該國法規範的運作。

簡單的以鄰近國家日本為例,雖然勞基法中的確只規定週休一日,但自從政府在1985年提出縮短年總工時政策後,透過比台灣組織率高出很多的工會與雇主的團體協商,很少有企業沒有週休二日。而且在日本行政機關(各地方都道府縣的勞動基準監督署)的強力行政作為下(勸告、勞動檢查等),很少有企業膽敢不買帳、敢不實施週休二日。再加上日本勞基法中明定違反工時規範的雇主必須負擔刑事責任,還有日本企業的(横並び,別人怎麼做我們就該怎麼做)企業習慣,這些綜合連動作用下,即使勞基法看起來很有彈性沒有那麼嚴格,但整個企業界都很有秩序地朝著週休二日邁進,能夠週休二日才能確保年總工時的縮短有效達成。

參考別的國家法制度,不能只看片面,而是應該全面性的整體瞭解。同時也要謹記別的國家法制度不能照搬回台灣使用,畢竟每個國家都有獨自的勞資關係、社會習慣,參考別的國家法制度時,一定還要加入自己國家的元素,才能提出最適當的政策制度。別人有那個屁股可以坐那張椅子,台灣不一定有同樣的屁股。台灣的企業、雇主、政府多年以來一直都誤解了「勞動基準法」的意義,把勞動基準法不可隨便亂動的勞動條件最低基準,誤以為是勞動標準,以為此標準可以調整可以彈性。台灣的政府多年以來也沒有進行勸說,要企業努力向上提升勞動條件,沒有教育人民「只是守住勞基法底線」的話,並不是一個好的企業。勞動基準法的最低勞動條件,只能往上調整,絕不能往下降低。勞動基準法的最低勞動條件往下調低,就是這個國家毀敗向下沈淪的象徵。

其實,我一直在想:如果台灣政府與企業雇主那麼喜歡彈性,那麼就在勞基法中加上刑事罰吧。第一次違反勞基法工時規範,照現在規定處以罰鍰即可;第二次再被抓到違法的企業,雇主就接受罰金處分,烙上一個有前科的紀錄;第三次再被抓到違法,那就準備接受有期徒刑或拘役吧。畢竟違反勞基法的工時規範,不只是對勞工個人的身心健康產生影響,同時也是對國家的戰力、勞動力造成傷害,對於累犯雇主處以刑罰,也只是剛剛好而已。

不是很喜歡參考別的國家制度嗎?別的國家雇主違反工時規定,可都是有刑事罰的呀(美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民進黨中央黨部廉政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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