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正皓
筆者有幸,曾經參與過法院的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活動,該次經驗讓筆者對於人民參與審判有了更多的反思。
首先,既然要讓沒受過法學訓練的人民參與審判,法院就必須做足事前準備。先不論群眾公審的問題,最重要的就是證據篩選。法院必須在開庭之前,就排除有瑕疵的證據,例如違法搜索取得的證物、被告遭刑求而說出的自白,以免參審人民的心證遭到不法證據的污染。
其次,開完庭以後,法官與參審人民必須立即進行評議(也就是討論要怎麼判)。但因為下判決一定會牽扯到法律規範的體系(例如刑法最基本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三階段審查),所以評議過程的大部分時間都是法官向參審人民解釋這些法律體系。結果就是,法官依然是評議過程的主導者,甚至法官解釋的方法會影響參審人民的判斷:如果法官的心證偏向被告無罪,可能會無意間把成罪條件解釋得很嚴格,反之亦然。
況且,參審人民的判斷也不一定就是真相,如果人民參與審判後還是作出了「恐龍判決」,是否要由當初下判決的參審人民負責?那又要由誰來監督、制衡他們呢?
總體來看,人民其實是在一座司法專業人士已經架設好的舞台上參與審判,「藉由人民參與審判來監督、制衡法官」的效果是否真如倡議者所宣稱的那麼強大,恐怕還得打上一個大問號。
但這個架設司法舞台的動作也是「必要之惡」,除非我們為了讓人民充分參與審判,而拋棄現有法律體系和正當法律程序。但隨之而來的審判模式,恐怕就會像電影「黑暗騎士:黎明昇起」裡一樣,只要法庭內的人民叫囂有罪,法官就照本宣科地宣判有罪,這顯然不是我們所追求的司法公正。
法律體系和法定程序不能拋棄,但在其架構下,人民參與對司法人員的制衡程度又會打折。在這個兩難之下,或許我們應該重新思考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會不會只是為了教育目的,使人民對法律、法庭有更深的認識?又或者是為了找一群人民來為法官的判決背書?
筆者並沒有要否定人民參與審判的意義,只是想指出一些問題,說明人民參與審判是此次司法改革的一個面向,但不是萬靈丹。這個方向是正確的,但我們也不能對人民參與審判抱著一勞永逸的過度期待。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