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政府採購樂園

◎ 吳景欽

一位女作家之死,被懷疑與某補習班名師有關,致引發輿論的怒吼。此位名師所開設的出版社,屢屢能在激烈的競爭中拿到政府標案,就讓人懷疑其中是否有貪瀆不法之情事。而從此出版社取得的標案,似多採限制性招標下,就已暴露出目前政府採購法的大問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政府機關對外採購,雖規定有公開、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等三種方式,但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對外招標陷入黑箱作業,自應以公開招標為原則,只有在相當例外的情況,才得為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惟即便有政府採購法的諸多規範,於公開招標的場合,廠商借牌投標或圍標,或收買承辦公務員洩漏底標與評審委員的情事,早已非新鮮事。既然在要求最嚴格的公開招標尚且如此,於選擇性與限制性招標的場合,問題自然更為嚴重。

以限制性招標來說,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承辦機關可直接找廠商議價,甚至連公告程序都不必要。且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得採限制性招標的情形,竟列有十五款之多,內容不僅包山包海,且用語多屬空泛,甚至在第十六款還直接明文,只要經主管機關認定,即可採取此種方式。

故於限制性招標的場合,既無對外公開且透明的程序,又是由主管機關主動邀約廠商前來議價,易產生私相授受,甚至圖利私人的結果,原本公開招標應屬原則的立法目的,就因此破滅,且是否為限制性招標,也由行政機關裁量,既難免於恣意,也讓有心者有可乘之機。因此,現行政府採購法的規範,已完全背離法律主治的精神而走向人治,公家機關的對外採購成為貪瀆的溫床,自也不足為奇。

既然現行政府採購法的規範,已不足以有效防止貪瀆情事的發生,長遠之計,仍需由立法者修法填補這些漏洞,尤其是關於選擇性與限制性招標,既為例外,即應從嚴立法,而不能如現行法般,全委由行政機關自由決定。更重要的是,類如此次補習班名師因涉嫌性侵所衍生的招標案,廉政署應儘速進行全面性清查,才能有效防止貪腐不法的滋生。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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