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讓人難堪的參選保證金

◎吳景欽

近來,因一位老兵登記參選台北市長,致引起選舉保證金之爭議。而事實上,現行選罷法對於選舉與被選舉權的諸多限制,實阻礙了民主的發展。

根據憲法第130條,只要國民滿20歲即有選舉權、滿23歲則有被選舉權。而因憲法基本權條款乃是對人民的最低保障,故若立法者在選罷法中,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是不會有違憲問題存在的。反倒是現在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將縣市長及鄉鎮長的候選年齡,分別提高至30與26歲,就可能限縮了憲法的最基本保障,致侵害人民的被選舉權。

另一個更受質疑的限制,即是參選保證金的繳交。雖然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69號之意旨,似承認此類保證金繳交的合憲性,但關於繳交金額,卻仍須隨社會變遷為檢討且符合比例原則。而以此次選委會所公布的保證金來說,縣市長為20萬元,直轄市長卻跳升至200萬元,如此的落差,到底是基於怎樣的基準、什麼樣的依據所算出,實無法從選委會公布的內容中找出,卻肯定阻礙了年輕人及無資力者的參政之路。

甚且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第2款,得票不足選區選舉人總數所得百分之十者,保證金即被沒收,如此的規定,形同是對落選者的懲罰,致活生生扼殺了人民的參政權。更糟的是,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43條第1項,對當選人還有每票30元的補助,這就使原本已經失衡的天平,更加傾斜於有錢、有勢的一方。

民主選舉,就是要能反應社會的多元與普遍代表性,則對於選舉與被選舉權的行使,就不能由立法者及行政機關,動輒以法律與命令來加以限制。也因此,現行選罷法對於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限制,實皆有下修的必要。而關於保證金之繳交,不僅須全面調降金額,更不能由選委會恣意為決定,長遠之計,更須考慮廢除保證金制度,或者採取金錢繳交與人民連署的雙軌保證制度。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實參政權的保障。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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