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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黨籍案二審勝訴 蔡仁堅仍是民進黨員

前新竹市長蔡仁堅去年登記參選新竹市長,被民進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以「違紀參選」為由撤銷黨籍,高等法院昨改判民進黨敗訴,蔡仍具該黨黨員資格。(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

前新竹市長蔡仁堅去年登記參選新竹市長,被民進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以「違紀參選」為由撤銷黨籍,高等法院昨改判民進黨敗訴,蔡仍具該黨黨員資格。(資料照,記者洪美秀攝)

2015/12/10 08:00

〔記者楊國文、蔡彰盛/綜合報導〕前新竹市長蔡仁堅去年登記參選新竹市長,被民進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以「違紀參選」為由撤銷黨籍,蔡不服,抨擊中評會並非法定除名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開除其黨籍無效,一審判蔡敗訴,但高等法院認為,依人團法第十四、十五條等規定,黨員(或會員)僅能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始喪失黨員資格,昨改判民進黨敗訴,蔡仍具該黨黨員資格;還可上訴。

高院認中評會無權撤銷 還可上訴

蔡仁堅去年九月回鍋登記參選新竹市長,但被指違紀參選,還被民進黨中評會決議撤銷黨籍。蔡不滿指稱,新竹市長選舉,民進黨未經提名和初選,因此他有權登記參選,且中評會並非法定除名機關,不具民意基礎,決議將他除名(撤銷黨籍)處分並不合法,因此提起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訴訟。

台北地院認為,中評會委員是每兩年由全國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出,其組成可認定已間接反映全體黨員的民意,因現實執行面考量,由全國黨代表大會授權中評會,得以代表民進黨的黨員參與黨務,因此與人團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會員代表大會」相符,有權作成撤銷黨員決議,而判蔡仁堅敗訴。

蔡仁堅不服,上訴高院,高院審理認為,黨員(或會員)僅能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始喪失黨員資格,此規定是人團法的強制規定,違反時的除名處分不生效力,而且中評會僅是中央黨部轄下的單位,並非會員代表大會,此案經中評會決議開除蔡仁堅黨籍,事後並未經黨員代表大會追認,已違反人團法等規定,因此撤銷蔡的黨員資格,應屬無效,昨改判民進黨敗訴,蔡仍具該黨黨員資格。

蔡稱感謝 待獲判決書再開記者會

蔡仁堅昨晚表示,謝謝法院公正的判決,他將等到接獲判決書後,再正式召開記者會回應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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