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差別 身障電動代步車免牌
2009/04/15 06:00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同為電動代步車,身障與休閒 用途法規管理大不同!縣警局交通隊說,「休閒」電動代步車需有牌照或臨時通行證才能上路,「身障」電動代步車則不需要,但嚴禁在快車道行駛,是兩者之間最大差別,也是警方取締的標準。
「難道警察對身障者較有愛心?否則同樣駕駛電動代步車,怎麼未見身障者遭開單?」,縣內各鄉鎮市經常可見電動代步車穿梭在大街小巷,但總是休閒電動代步車易遭警方攔查,令部分民眾疑惑也不服。
交通隊長陳靖平指出,在交通執法過程中,絕沒有大小眼之分,均一視同仁,「身障」或「休閒」電動代步車均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規範的車種,惟對行動不便的身障者而言,電動代步車也可能是謀生必要的輔助器材;反觀,電動腳踏車、迷你型摩托車等休閒電動代步車,僅侷限於休閒用途,法條規範當然較嚴格。
依縣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辦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才可提出電動代步車申請,依經濟程度好壞,低收入戶可獲4萬元補助,其餘均為2萬元,縣內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數約3萬人,電動代步車對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