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疾病 擬修法禁當警察
2014/08/01 06:00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考試院會同意與行政院會銜提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若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證明,且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不能當警察。
警政署說明,警察人員長期處於高壓力、高風險情境,勤務、業務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警察人員帶槍執法,萬一有違失,後果不堪設想,因此打算修法,限制精神病患任警察,一般公務人員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原規定「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這條文去年元月已刪除,但內政部認為警察工作性質特殊,母法條文刪除,決定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列資格限制。行政院三月通過修正草案,昨天考試院同意會銜。
衛福部建議精確評估
不過,行政院版只要求「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考試院通過的銓敘部版條文則修改為「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證明」,才不得任用。屆時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也可能兩案併陳。
此外,審查過程中衛福部就擔心,若明列精神病患不能當警察,的確是歧視,有違憲之虞,應該精確評估,不適任也可安排其他職務。
考試院強調,審查過程中也考慮到精神疾病分為輕度、中度、重度,一般經過治療都可明顯改善,限制任用應該只限嚴重患者,一方面由教學醫院專科醫師提出證明較具公信力,再由主管機關裁量是否無法勝任工作,不嚴重的患者也可調任內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