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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車車尾標不標駕駛人姓名 交通部擬修運管規則

交通部修運管規則,取消大客車須於車尾標示駕駛人姓名的規定(記者鄭瑋奇攝)

交通部修運管規則,取消大客車須於車尾標示駕駛人姓名的規定(記者鄭瑋奇攝)

2017/09/18 19:13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營業大客車須於車外尾部汽車牌照上方明顯處,標示駕駛人姓名及公路主管機關申訴電話;不過日前新北市遊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赴交通部抗議,認為運管規則規定標誌駕駛人姓名、申訴電話、車輛出廠年份等,都與汽車運輸業管理無關。因此,交通部今日預告修正運管規則,將取消營業大客車需將駕駛人姓名標示於車尾的規定。

交通部表示,運管規則取消標示駕駛人規定,是考量營業大客車已全面裝設車機設備,並將車輛動態資訊介接,公路主管機關足以取得駕駛人資訊;不過未來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大客車車身需具備哪些資訊,訂在道安規則42條當中。若在法規空窗期,民眾碰上大客車違規、惡意逼車時,要檢舉時若碰上後方未有駕駛人姓名時,記得記下車牌、時間、路段等資訊,還是可以找到當時是哪位駕駛在開車。

既然最終都會要求大客車車身上須具備駕駛人姓名、申訴電話等資訊,為何日前新北遊覽車駕駛職工,會來抗議這些規定與汽車運輸業管理無關,不應訂在運管規則當中。不願具名官員表示,訂在運管規則第19條當中,違反時是用公路法處9,000至90,000元罰鍰;若改訂在道安規則中,違法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只會處900元至1,8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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