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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12海浬內禁用魚槍 綠島漁民上午抗議

綠島漁民今天上午發動抗爭 ,反對12海浬內禁用魚槍的規定。(記者黃明堂翻攝)

綠島漁民今天上午發動抗爭 ,反對12海浬內禁用魚槍的規定。(記者黃明堂翻攝)

2017/04/06 10:02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漁業署擬規定12海浬內禁止使用漁槍,綠島漁民認為捕魚權受礙,今天上午發動近百人在島上遊行抗議, 將陳情書交給正在島上參訪的立委陳學聖。

漁業署草案已於3月14號公布,綠島漁民表達反對,上午由縣議員謝賢裕、南寮蘇振茂村長、中寮陳永興村長、公館王勝德村長、代表會主席何富祥及居民近百拉白布條抗議。

陳情人民訴求,漁政單位不要因單一保育類魚種獵捕事件而禁止魚槍使用,請停止不合理「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之訂立,讓合法魚槍持有者可以安心使用魚槍,還權於民。

謝賢裕表示,綠島漁民率先抗議, 接下來進將與台東漁民串連,並透過縣議會發聲。

陳情書内容

行政院漁業署預告訂定「魚槍採捕水產動物禁漁區管制措施」,有損害人民權益,違反憲法、法律基本原則及魚槍主管機關賦予人民憲法保障中之基本權利義務,人民的基本人權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22條),不得限制人民的基本人權(憲法第23條) ,憲法賦予人民可自由狩獵謀生的權利,此管制措施剝奪了人民使用魚槍、魚叉在水中獵魚維生,及水中休閒狩獵之生存權之本意。

魚槍狩獵活動自古以來屬於人類謀生技藝及文化傳承之一種,國外先進國家對魚槍的有效管理方式、是建立正確合理的魚槍使用方法,魚槍持有者可在非管制地區河川、海域場所使用,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漁獵的權力,我國政府漁政單位對每支魚槍證照核發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申請得之』,為何能合法申請魚槍卻又訂立不合理之管制措施,打魚的人都是挑需要的魚來抓,是屬於高選擇性的魚法,比起拖網圍網,魚槍狩獵乃是永續魚法。所謂『管制措施』應就保護之區域及限制魚獵種類有所規範,而非依據行政程序法訂立不合理之管制措施,違反及剝奪人民生存權益。

綠島四周環海,在海洋位置上位於黑潮主流北上的通路,約在清嘉慶9年(1804年)祖先由小琉球順黑潮洋流北上抵達本島上定居拓墾,在封閉的海洋島嶼上自給自足,靠的謀生技能即是沿岸漁獵維生,且漁獵範圍均於低潮線延伸往外200公尺約水深20米內。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條所訂立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將12海里訂為領海寬度基準。台灣沿海及綠島沿岸12海浬外範圍之深度約600至100公尺,在這樣的範圍連游泳都有困難,試問官員如何魚獵,隨便參照法規,套用在不合時宜的管制措施上實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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