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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宗教團體法出爐 1.5萬宮廟寺院納規範促財務透明

2015/05/07 18:32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慈濟先前財務問題引發爭議,內政部今天下午的部務會報通過整合民間學者專家意見的新版「宗教團體法草案」,將全國一萬五千多座宮廟寺院都納入規範,鼓勵宮廟寺院登記為「宗教法人」,促宗教團體財務走向公開透明。草案明定未來宗教團體將可依此法登記為「宗教法人」,並規定「宗教法人」每年須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更應經過會計師簽證,如有對外募集財物,相關資訊也應提供查詢或公開。

未來宗教團體可依此法登記為「宗教法人」

為防止宗教團體以宗教之名,行私利、洗錢之弊,草案明訂宗教法人對其設立登記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盈餘的行為。

由於外界質疑部分宗教團體財務不夠透明,內政部這次整合提出新版「宗教團體法草案」,即是希望未來宗教團體的財務能透明化,不過,內政部次長陳純敬說,這不是針對慈濟,慈濟功德會目前是宗教性的財團法人,但還不是宗教法人,未來慈濟功德會可自行選擇是否登記為宗教法人。

內政部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曾分別於90、91、94、97年依程序送請立法院審議,這次重新研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主要從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的角度,以及尊重宗教組織自主的前提下,創設「宗教法人」,讓宗教團體在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外,可依其宗教組織傳承制度,選擇依本法成立「宗教法人」。

為妥適處理宗教團體財務相關問題,草案規定「宗教法人」每年必須將財務報告報主管機關,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以上則應經會計師簽證。「宗教法人」對外募集財物,也應將提供者的姓名、金額或內容相關資訊,對外公開及報主管機關備查,以昭公信。此外,同時規範宗教團體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的申請要件與一般團體相同,可依公產管理法規辦理土地的出租、讓售或委託經營。

內政部強調,憲法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為解決監督寺廟條例僅適用佛、道等我國傳統宗教,以及讓各宗教能按其既有宗教組織制度運作,並適度規範「宗教法人」財務公開,有必要制定「宗教團體法」。這項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轉請立法院審議,希望能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立法程序,以健全宗教團體組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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