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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星發聲明 駁斥報載黑心合約

2014/11/10 16:30

〔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中國時報今天刊登「台灣之星合約藏黑心」的新聞,台灣之星剛剛發出新聞稿澄清,表示報導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嚴重損害公司商譽與權益。

聲明稿指出,第一類電信事業的經營需要取得主管機關特許核准,受電信法規的規範與管制,所有電信業者的電信資費與促銷專案的設計與推出,事前皆需依電信法與資費管理辦法向主管機關報備。

聲明表示,依主管機關要求與電信相關法規,所有電信業者對促銷資費方案的違約補償金應明確區分為「終端設備補貼款」與「電信費用補貼款」,並規範上述兩種補償金的計算公式。台灣各家電信業者皆會依專案的優惠內容搭配這兩項補貼款,只是各業者未必全部詳細區分兩種違約補償金或明列計算公式於合約中。台灣之星依法誠實明確的將上述計算方式條列於合約中,讓消費者對其相關權益一目瞭然。

以中國時報報導的4G優惠方案為例,並非只有台灣之星有「終端設備補貼款」與「電信費用補貼款」的違約補償金,中華電信官網公告資訊4G極速優惠方案中,亦有揭露上述兩種違約補償金。促銷資費方案搭配有「電信費用補貼款」的原因是,促銷資費方案比原呈報主管機關的資費多提供消費者額外的通話與數據優惠額度,額外優惠的額度越高,「電信費用補貼款」越高,如果促案沒有提供額外的通話與數據優惠額度,則不會搭配「電信費用補貼款」的違約補償金。

聲明中說,中國時報在未瞭解電信服務事業相關法令下,且未對報導內容進行全面查證,又對於台灣之星的回應,以不利於該公司的方式偏頗報導,已嚴重損害台灣之星的商譽與權益,台灣之星深表遺憾,並聲明中國時報予以同版位,同篇幅,同效果的更正報導,否則必要時將採取法律途徑,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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